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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企业打官司工会主席站哪边(部委连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6: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太原11月16日电记者安洋报道:“这件事我做得确实不对,我虚心接受舆论和上级工会的批评,认真反思,吸取教训。”身为工会主席竟与企业维权职工对簿公堂的任富昌,在记者面前流露出愧疚之意。然而,发生在山西沁水县大尖山林场的这件事,带给人们的思考仍未结束。

  不服内退处理,老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马瑞兴是大尖山林场的老职工,1984年至今,他已经在这个林场工作了21年,一直做营林护林工作。去年2月20日,马瑞兴接到林场要他内退的通知。

  大尖山林场为了减员增效,曾在1999年出台了《企业职工内部退养制度》,规定男职工年满55岁、女职工年满45岁,实行内部退养。办理程序是本人提出内退申请,再和企业签订内退协议。内退工资按档案工资的50%执行。

  到去年2月底,马瑞兴已到了林场内部规定的内退年龄,场领导多次与其商谈内退一事,但他本人都不同意,于是企业强行给他实行内退待遇,并从2月份起就只给他发内退工资。

  马瑞兴对林场的这一做法不服。他说:“道理没讲通,该走的程序没走到,企业就提前变动了我的工资。”据此,马瑞兴于去年3月向沁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会主席出庭,代表企业与职工对簿公堂

  然而,让马瑞兴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仲裁委员会的两次开庭中,与他对簿公堂的人却是林场的工会主席任富昌。记者看到,在沁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上,也赫然写着:“被诉方代理人:任富昌,大尖山林场工会主席。”

  马瑞兴感到十分困惑:“我加入工会20多年,只知道工会是替工人说话的,没想到呀,没想到,工会主席却完全坐在企业一方,与应该受到他保护的工人对阵打官司。”

  任富昌解释说:“我虽然是工会主席,可我还是林场的办公室主任,场领导让我以办公室主任的身份代表林场出庭。再说,我兼任两职,可以在企业和职工之间两面调解。”

  马瑞兴认为这样的解释很荒唐,第一次开庭时就提出更换企业应诉人代表的请求,没想到第二次开庭时,坐在他对面的仍然是任富昌。言语之间,马瑞兴的感觉是:“他完全是替林场说话,根本没有考虑我的申诉。”

  省总工会重视,市县工会调查后通报批评

  工会主席与其对簿公堂的做法深深刺伤了马瑞兴,开庭之后,他就不断向上级工会反映此事。马瑞兴的反映引起了山西省总工会的重视。今年9月26日,山西省总工会下文,责成晋城市总工会对此事进行调查。次日,晋城市总工会有关部门与沁水县总工会组成了联合调查组。

  充分了解事实之后,调查组认为,任富昌作为大尖山林场的工会主席,理应成为职工利益的维护者和代表者,但他在仲裁庭上竟然代表企业一方与马瑞兴对簿公堂,违反了《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山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但鉴于任富昌身兼双职,认错态度好,加之多年来工作积极,近日,沁水县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任富昌通报批评,让其对自己的错误做法进行认真反思,并在全场职工大会上公开作检查。

  沁水县总工会建议大尖山林场做好马瑞兴的思想工作,依照政策法规维护好其合法权益。沁水县总工会还表示,将加强对基层工会干部的培训,提升基层工会干部的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法律意识。

  反响

  身为工会主席,不去为职工争取权益已经失职,反过来又代表企业与职工对簿公堂,打的还是劳动争议官司,再怎么也说不过去。

  ———大尖山林场的职工

  尽管在兼职这个问题上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只要你是工会组织、只要你是工会主席,就必须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说话、办事,这应该是基本的素质。如果缺乏这种素质,缺乏法律意识,只知道按照企业领导的指示办事,那就无法得到工人的信任。

  ———山西省总工会有关人士

  工会主席与职工对簿公堂的事例已非一起,产生这种怪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不少工会主席身兼多职,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症结。如果企业经营管理者继续在工会兼职,就很难避免出现这种尴尬。

  ———山西省行政学院教授杨勇翔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链接)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第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17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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