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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是症结解决须依法(部委连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6:44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潘跃

  两难选择,尴尬依然存在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说,随着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法制化,工会的职责也发生了变化,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仍是基本职责,在修改后的工会法中有明确规定

。工会主席理所当然应当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工会主席与职工“对簿公堂”当然是极其错误的,也是必须纠正的。

  但是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郭军说,如果说这次事件是由于工会主席的认识不到位出现的,是其自身素质低造成的,那还好说;如果工会主席认识到位了,用人单位领导依然坚持要求其以办公室主任或者分管劳资工作的负责人身份代表企业出庭,工会主席则面临着两难的选择———作为工会主席必须旗帜鲜明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企业行政工作人员则必须服从企业的指挥,工会主席与职工“对簿公堂”的尴尬依然会出现,这就是问题的症结。

  禁止兼职,实际操作困难

  郭军介绍,工会法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但是并没有排除工会主席兼任行政职务。针对这一问题,《北京市实施〈工会法〉办法》做出了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人兼任”。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工会主席与职工“对簿公堂”的尴尬。理论上讲问题十分简单,工会主席和委员不得兼任行政职务就可以了。但是实践中,工会主席如果兼任行政职务,往往在了解情况、参与决策、维护职工利益上更为主动和有效;另外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是由所在单位支付的,这虽然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工会主席兼与不兼行政职务,其待遇则有很大差别。所以《工会法》和大部分省市的实施办法都没有做出“不宜”乃至“不得”兼职的规定。

  依法解决,兼职须做规定

  如果发生用人单位要求代表企业与职工“对簿公堂”时,兼职工会主席该怎么办?郭军支了两招:首先是果断拒绝,这要求工会主席有使命感、责任感;其次是婉言谢绝,说明于法不符,于情不通,晓以利害,还可以提出没有工会兼职的其他出庭代理人选。

  “但是,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依法解决工会主席兼职的问题”,郭军说,思路也是两条,一是明确规定不得兼职,走工会主席专职化的道路,前提是必须明确工会主席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具体标准和来源;二是准许兼职,但是不得兼与履行其职责有矛盾的行政职务。这实际上都需要对基层工会的体制进行改革,新时期企业工会的活力与作用也在此一搏。

  《人民日报》(2005年11月17日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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