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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7:32 红网-湖南日报

  新华社记者 陈二厚

  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1600元。个人所得税改革事关广大纳税人切身利益,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6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费用扣除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了三大因素

  问:为什么最终将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

  答:扣除标准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国家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将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根据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从地区结构看,200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分别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考虑了我国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兼顾了东西部地区的差别,有利于减轻中低工薪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并有适当的前瞻性。

  二是使中低收入者受益。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的家庭收入统计调查的有关数据,按照现行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纳税人数减少一半左右。此次扣除标准调整后,收入越低,减负越多;收入越高,减负越少。

  三是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据测算,将扣除标准定为1500元/月将减少财政收入230多亿元。我国目前各地区财政状况不均衡,东部地区财政实力强,中西部地区财政实力弱,因此,调整扣除标准还要兼顾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

  综合考虑,《草案》提出了将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立法机关进行了充分酝酿,并召开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意见,认为这个扣除标准是适当的,如能再适当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最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按照这个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面进一步降至26%左右,财政多减收50亿元左右。我们认为这个扣除标准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也是适当的。

  “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

  问:“费用扣除额”和“起征点”经常被混用,两者是一回事么?

  答:“费用扣除额”与“起征点”不是一回事。“费用扣除额”是征税时允许从个人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当个人收入低于费用扣除额时,不用纳税;当个人收入高于费用扣除额时,则从收入中减去费用扣除额后,对余额征税。“起征点”是指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当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时,不用纳税;当收入达到了起征点时,就要对收入全额征税。

   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问: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如何?

  答:我国个人所得税于1980年9月开征的,至今已有25个年头了。特别是1994年实行新税制后,从当年的73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1737亿元,目前,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它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组织税收收入的职能都得到越来越充分的体现。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还存在许多漏洞,需要不断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改进和加强征收管理。(据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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