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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监督的法律基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8:20 法制日报

  强化法律监督,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检察机关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因为在寻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监督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是,强化法律监督,首先必须以法律的明确授权为基础。法律关于法律监督职权的具体规定,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法律保障,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基本前提。如果缺乏法律关于法律监督的具体规定,强化法律监督就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和呼唤,而无法真正发挥其作用,检察机关也就难负维护公平正义的重

望。这是因为:

  第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一种运用公权力实施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活动,其行使公权力的基础是法律有明确的授权。现代法治的基本原理是:对于私权利,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可为的;对于公权力,法律没有赋予的,就是不可为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必然要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从而对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行使、对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甚至对其他社会主体的活动具有制约作用。因此这种权力的行使,应当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前提。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不能逾越法律的藩篱去进行法律监督。

  第二,法律监督的对象主要是具有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所受到的阻力要比其他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所受到的阻力大得多,因此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作后盾。法律监督虽然包括了对一切社会主体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但是最主要的还是对具有执法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由于监督的对象主要是行使公权力的主体,这类主体本身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并且这种公权力并不亚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甚至有的比检察机关的权力还要大,因而具有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进行对抗的能力和条件。如果法律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职权规定得不明确,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效果就必然要依赖于监督对象的接受程度。尽管在实践中多数监督对象都能自觉地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但是也还存在着不接受监督的情况。一旦有的监督对象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拒绝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就会形同虚设,处于一种不履行职责就可能渎职、履行职责又没有人理睬的两难境地。这种状况,也会妨碍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历来是一个权力本位的国家,人们对自己手中的权力看得非常尊贵,不愿意受到别人哪怕是别的国家机关的些微质疑,更不愿意受到法律监督。如果不是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监督,许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断然不愿意接受与其地位相当甚至还没有自己地位高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的。因此,强化法律监督,首先就必须由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职权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甚至包括对监督对象的义务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是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基本保障。

  第三,由于法律授权不明确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难以实施的情况经常发生。从多年来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实践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愿意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有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根本不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放在眼里。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并不直接参与民事诉讼,要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仅仅根据当事人的申诉是不够的,而必须了解人民法院的审判情况,特别是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才能判断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裁判不公的问题。但是当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向有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了解审判情况时,有的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常常拒不向检察机关提供任何情况,甚至不允许检察机关查阅审判案卷。其理由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无可辩驳的事实,那就是:没有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作依据,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的法律监督就寸步难行。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既然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既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警察法》也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那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就应当对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具体权能以及法律监督的效力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才能保障检察机关真正能够依法对法律规定的情形实行法律监督。

  法律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规定,应当包括实行法律监督的对象、职权范围以及监督对象的义务,甚至应当包括监督对象不接受法律监督的救济措施。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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