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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惹祸离婚爸爸难逃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8:34 南京晨报

  中学生张武、宋易是同班同学。去年5月9日,宋易上课时向张武借笔,张武望望他:“凭什么要借给你啊!”就是这句话,让张武在当天下午的放学路上遭遇了“堵截”。原来是宋易心里很不舒服,喊来朱博、陆平两个伙伴,要给张武一点“颜色”。

  在张武回家必经的一条小巷里,三人守备就绪。等张武一到,宋易先对其头部狠打三掌,接着是朱博对其头部又是一拳,宋易再一脚把他踹到砖头堆上。陆平一开始在旁边观

望,后来也上去踹了张武一脚。这时,又过来了一个趁火打劫的学生汤国,他也给了张武一脚,并向其要钱。一番围攻后,张武受伤进了医院,他住院24天,被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征、左面部、左胸壁软组织挫伤,并出现四肢及头面部抽抖,牙关及双眼紧闭等症状。先后转了几次院,花去了数千元医疗费。

  待伤势略好,张武的父母作为孩子法定代理人,将宋易、朱博、陆平、汤国以及他们各自的父母告上了浦口区法院,索赔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2.2万多元。法庭上,宋易、陆平、汤国的父母都表示了愿意赔偿,只是对赔偿的项目和数额要求法庭调查清楚。惟独朱博的父母争议很大,因为二人已经离异,孩子随母生活。朱博的父亲认为,离婚后前妻就是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了,自己仅须按月给付生活费,其他的事跟自己没关系,“我根本就不用上法庭!”对此,朱博的母亲对法官说着“想不通”:“我跟他爸爸虽然离了婚,但孩子还是我们两人的,既是他的,也是我的。如果他不肯分摊一半,说什么我也不平衡!”

  法院认为,四被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造成的伤害,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宋易、陆平、汤国各自的父母和朱博的母亲共同赔偿张武8000余元,并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文中人名系化名)

  法官点评:

  浦口区法院永宁法庭傅亚峰法官点评:本案争议是夫妻离婚后对子女造成他人损害后果应该如何承担的问题。根据《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在离婚后,未成年人发生侵权行为的,应首先由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朱博的母亲并不是没有能力独自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支持了庭审中朱博的父亲不给予赔偿的辩解意见。

  晨报热线86852817今天下午2点至3点半继续开通,傅亚峰法官为读者朋友解答家庭婚恋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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