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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厕所挥刀相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8:39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袁一军 通讯员徐志东)因为争厕所发生厮打进而挥刀相向,近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5年3月15日晚,28岁的郑某约朋友孙某、王某等人到张店区沣水镇一家麻辣鱼馆吃饭,房间定在二楼的201房间。席间郑某起身去上厕所,这时隔壁202房间的宋某、高某也从房间出来,要去厕所。在厕所门口,因为争用厕所郑某与宋某、高某发生口角。口角之争进而发展为厮打。这边被众人刚拉开后不久,两个房间的人又厮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郑某忽然跑向厨房,从厨房中抄

起一把菜刀向202房间的宋某砍去,宋某躲闪不及,面颊被划伤,经张店区公安分局法医鉴定,宋某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2005年6月6日,张店区人民法院认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近日,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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