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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女住户家中险遭强暴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9:14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1月17日电近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住户未尽安全保卫义务,属违约行为,判令其赔偿住户经济损失1950元。

  据法制日报报道,原告刁某是租住在泉州市华洲商贸城的住户。2003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刁某下班返回小区住处时被一名身穿保安制服的男子尾随。尔后,该男子进入她租住

的房内,意图对她施暴。刁某在挣扎中趁该男子不备,从9楼跳至8楼阳台逃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刁某认为,此事发生后她的精神受到极度惊吓,名誉上、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并不得不单方退租,造成财产及名誉受到损害,遂一纸诉状将华洲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其租金损失2000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刁某在华洲商贸城租住处遭受他人侵害的事实可以确认,被告华洲物业公司已向原告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用并进行了管理,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合同关系,华洲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尤其是事发当天未尽到合理、谨慎的安全保卫义务,客观上导致了原告作为小区居民受到他人非法侵害,应认定被告物业管理公司存在未尽安全保卫义务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王雄郭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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