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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保障基金制具有积极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9:52 上海青年报

  □单士兵

  又到年关,欠薪问题再度引起各方关注,处理不慎可能危及社会稳定。日前,广州市副市长苏泽群等人建议,修改法律有关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增设刑事制裁措施。同时,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11月16日《信息时报》)关于刑法究竟是不是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良药,专家学者曾多次讨论,莫衷一是。笔者不再多言。在我看来,如果真能建立欠薪保障

基金制度,形成发还拖欠工资的专用账户,倒是对解决由欠薪问题可能引发的种种社会矛盾,产生积极的意义。

  事实上,现有劳动法律、法规都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单位进行处罚的规定,我们缺的不是法律,而是执行与落实是否到位的问题。

  显然,造成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执行难”、“难执行”的原因,就是由于行政救济手段的随意性、法律本身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一些繁冗复杂而漫长的“解决程序”等。而这样的原因,涉及到许多部门和利益,短时期内难以解决。所以,我们不能指望出台一部“拖欠工资罪”,就能解决这些普通的、严重的社会矛盾。不过,广州此次提出的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本身具有极大的可行性。

  事实上,“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这是指良性可行的社会政策在解决一些社会问题过程中,往往比法律更具有积极的作用。我以为,针对拖欠工资的现象,最好的救济渠道,就是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这实际上也就形成了源头的资金保证。

  也许有人会问,这样的欠薪保障基金从哪里来呢?我以为,这并不难解决,而且还有成功的范例。比如,少数地方就在建筑企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订立协议,将每期工程款的一部分存入双方在银行开立的共管账户,专款专用。这样,“既可以避免因开发企业让施工企业垫资造成拖欠,又可以防止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中应付工资部分挪作他用”,以此走出拖欠工程款进而拖欠工资的建筑业“怪圈”。显然,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完全可以借鉴这样的做法。

  此次广州市建委也表示,他们将改革现行由分包单位及班组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做法,由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建立农民工工资储备金制度,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事件,立即由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从储备金中直接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我以为,这实际上就是在建筑行业建立欠薪保障基金的一个雏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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