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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恶意欠薪”须刑法撑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09:59 南方都市报

  来信/来论

  11月14日、15日两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率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执法检查组一行,检查《劳动法》在深圳贯彻实施情况。深圳市有关方面在汇报时指出,由于缺乏明确处罚规定,恶意欠薪、克扣工资和超时加班等现象在深圳较为普遍,深圳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追究恶意欠薪者刑事责任。

  是否应该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闻,早在2004年末,全国总工会就曾有此建议,并引起各方广泛反响。反对者大多认为,现在的法律已经足以解决工资问题——公众可通过劳动仲裁,或直接执行、或由诉讼确定欠薪而执行;行政手段也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规介入到了恶意欠薪中。虽然拖欠工资的现象已经大量出现,但按照罪名设定的谦抑性原则,在其他的救济手段并非完全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并不必然直接需要刑法介入。

  从中央到地方,一轮又一轮“追薪风暴”已掀起多年。但在深圳,劳动保障部门面临的首当其冲的问题,仍然是恶意欠薪、克扣工资和超时加班等现象。事实上,现行法律虽然对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权作了规定,但往往在抽象的“应该保护”“必须支付”上作描述,一旦在现实中遇到责任追究就极易卡壳。政府虽为劳动者预设了劳动监察机构等维权渠道,但它们没有强制执行权,一旦遇到纠纷只能与用工方“协商”,或向司法机关申请解决,而这一过程少说也得几个月,别说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拖”不起,劳动监督机构也会“身心俱疲”。

  可见,现行法律虽在理论上能解决“恶意欠薪”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动法及民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条款尚待完善,加上行政救济手段的随意性,已被证明难以解决“恶意欠薪”这种普遍的、严重的社会矛盾。因此,将“恶意欠薪”纳入刑法范围,由国家承担这种成本,实现国家对基本人权的无条件保护,不仅能够对恶意欠薪者产生足够的威慑力,更可以让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大大降低。

  把“恶意欠薪”纳入刑法,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也完全符合刑法的立法精神。这里,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恶意欠薪”的法律规定可资借鉴:如韩国的劳动标准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的,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韩元以下罚款;香港雇用条例规定,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在任何情况下迟于工资期届满(合约终止)后7天内不支付雇员工资的,即属犯罪,可处罚款20万元港币及监禁一年。

  刘义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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