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我国还不宜采用家庭纳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0:03 南方都市报

  “我国还不宜采用家庭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称三大因素决定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6日电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工薪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1600元。个税改革

事关广大纳税人切身利益,成为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6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三大因素确定扣除额

  问:为什么最终将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将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

  一是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根据有关资料测算:2004年全国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6024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7182元,按人均负担率1.91计算,城镇职工年人均负担家庭消费支出为13718元,每月为1143元,具体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的开支。从地区结构看,200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分别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考虑了我国城镇居民总体生活水平,兼顾了东西部地区的差别。

  二是使中低收入者受益。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00个城市、5.5万户的家庭收入统计调查的有关数据,按照现行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扣除标准调整至每月1500元后,纳税比例将降至30%左右。

  三是统筹兼顾财政承受能力。若扣除标准定得过高,造成财政减收过大,影响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影响支持欠发达地区发展的财政资金来源。

  综合考虑,《草案》提出了将工薪费用扣除标准确定为1500元。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并召开立法听证会后,认为这个扣除标准是适当的,如能再适当提高一些,可以更好地解决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不足问题,更有利于与基本生活费用增长的趋势相适应,使法定标准更有适当的前瞻性,有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最终将扣除标准确定为1600元。

  目前不宜以家庭为单位纳税

  问:为什么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答:确实有些国家采用“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的征税方式,这样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但实行这种方式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是采用综合税制或混合税制模式;其次是全社会的法制建设水平较高,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较强;再次是税务机关有很强的税收征管能力,能够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三项条件,就会产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同时还会产生新的不公平问题。从现实来看,我国要具备这些条件,还需要较长时间,目前还不宜实行这种征税方式。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