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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归谁 法院来断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0:13 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为吸引、留住技术人才,小河高新技术开发区汇峰轧辊磨床有限公司为员工孙本佳购买了一套住房,双方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若工作满10年住房归孙某所有,中途离职则归还住房。今年7月,因公司搬迁到江苏省昆山市,孙某认为全家老小都在贵阳,无法前去上班,便提出了辞职。公司遂以孙某未履行合同为由,要求退还住房,而孙某则认为违约责任不在他本人,拒绝归还住房,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汇峰公司诉称,2001年1月,为解决公司员工孙本佳的住房困难及子女入户就读问题,公司采用银行按揭方式,在小河为孙本佳买下一套价值近10万的住房。双方还就此签订合同约定,公司为孙本佳提供住房的考核期为10年,10年之后,该房归孙本佳所有。在考核期内,公司拥有该房的产权、分配权;若孙本佳中途离职、离岗,公司将无条件收回住房。如今孙本佳提出辞职,公司按合同约定应收回住房。

  而孙本佳认为,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没有说明以后公司要搬迁,如果现在要去江苏上班,根本无法照顾家小,这也是他提出辞职的主要原因。孙本佳还称,江苏的公司是老板成立的另外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与他工作的汇峰公司有实质区别,他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既然没有按合同约定工作满10年的后果是公司造成的,他就没有归还住房的义务。

  日前,小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开庭审理此案,将择日宣判。

  作者:杨君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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