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提前解除 屋内装潢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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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0:13 贵州都市报 |
我向王某租赁房屋一套,双方约定房租每月600元,租赁期为10年,租赁期满后,屋内装潢的归属由双方协商解决。经王某同意后,我对该房屋进行了豪华装修。6年后,我因经济困难未能按约定支付王某房屋租赁。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请问: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屋内装潢如何处理? 贵阳市 方某 律师解析: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后,对承租人在房屋内的装潢,属于动产的,由承租人自己取回。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无法剥离或者剥离后影响其价值的装潢,处理的基本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没有约定的,还要结合装潢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进行过错责任划分。你经济困难不是拖欠租金的正当理由。所以,造成租赁关系解除的过错在于你,王某不需要对屋内的装潢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你在装潢前征得了王某的同意,且装潢的价值较大,可请求王某对你装潢的费用酌情补偿。 作者: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