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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用海收取海域使用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2:51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11月17日电(郭兴民)广东省日前开始执行《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海域使用、转让、出租、招标、拍卖等规定要收取海域使用金。

  广东省政府批准执行的《暂行办法》规定,凡使用广东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3个月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核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者经审批机关批准获得海域使用权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

人将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的海域使用权转让或出租时,应缴纳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或海域租金。海域使用金由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暂行办法》同时明确了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兴建公用设施用海,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直接投资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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