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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应这样分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3:31 大众网-农村大众

  一、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和《若干规定》第6条都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专利权纠纷。我国《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据此,《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此规定,在侵犯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诉讼中,如果原告(专利权人)主张被告侵犯了其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权,原告只需对被告的产品与自己按照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负举证责任,而被告则要就自己未使用原告的专利方法而生产出了相同产品负举证责任。

  四、高危作业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五、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六、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为此,《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诉讼。《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5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八、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九、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是指当事人共同实施了侵害他人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又无法判明究竟谁是加害人的情形。《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7项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十、医疗行为侵权纠纷。医疗侵权行为,是指医疗单位在从事诊疗护理等活动中因过错而侵害受害人(病员)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行为,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卜祥军张兆利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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