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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不征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7日15:08 青年时讯

  据新华社电,12日,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2006年中国行业发展报告会上表示,中国不准备征收遗产税,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的计划。楼继伟说,只有在对个人信息很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实施遗产税,但是中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尚有困难,相关信息很不完善,所以不准备开征遗产税。

  楼继伟先生终于给议论了多时的遗产税一个准信儿。这事儿先搁下了。

  遗产税开征不成熟?

  遗产税类似富豪榜,与中国经济的发展并生,有人形容如今的中国,富翁批量生产。据全球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美林集团最近发表的《2004年度全球财富报告》显示,中国现在的富裕人士超过100万美元金融资产 较前一年增长了12%%,达到23.6万人。而另一方面,中国贫富差距也在拉大。

  世界银行在《中国:推动公平的经济增长》一书中,曾充分肯定了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在减少贫困人口方面取得的惊人成绩,但也对1999年基尼系数0.437所反映的收入差异扩大的状况表示忧虑,(基尼系数是反映一国社会分配状况的指标,0为“完全平等”,1为“完全不平等”。目前公认的标准是,基尼系数在0.3以下为“好”,0.3—0.4之间为“正常”,超过0.4为“警戒”。一旦基尼系数超过0.6,表明该国社会处于可能发生动乱的“危险”状态。)并且预测如果收入差距和增长不平衡的趋势继续下去,基尼系数有可能在2020年上升到0.474。很显然,贫富差距日益悬殊的矛盾已成为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主要矛盾之一。

  而征收遗产税被全世界公认为是“杀富济贫”的重要手段之一,遗产税将成为一项不折不扣的“富人税”———与其他的税种不同,在世界大多数国家中遗产税起到的主要作用也是调节贫富差距而非增加财政收入。因此,众多的企业家和企业高管人员首当其冲成为征税对象,而且拥有的财产越丰厚,所承担的税负也越高。举例来说,如果一个人留下的遗产超过580万元,则其遗产税税率为50%,则意味着将有近300万元财产收入被征去,这对很多“富人”来说都是一件难以接受的事情。

  楼继伟副部长近日的明确表态给中国的富人们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但是遗产税虽已被排除在“十一五”规划之外,那5年之后是否征收呢?这个问题就如同达摩克利斯之剑,一天不解决,就悬在富人们的头顶一天。遗产税开征的时机、起征点和税率无疑是纳税人最为关注的问题,这也是专家们目前争议最大的问题。

  遗产税十年内无开征可能

  多数专家认为,我国目前开征遗产税的时机还不成熟。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的采访时表示,“按理说,遗产税是应该开征的,问题是我们现在开征后,没法操作,也只能是一个象征意义。”第一,管理跟不上。中国还没有具体的财产登记制度,存款也不是真正的实名制,家里有多少财产和现金无处可查;第二,遗产税是人死后才能征收的,然而现在七八十岁的人群里其实没有什么遗产,真正有遗产的是四五十岁的这群市场经济下的“弄潮儿”,但是年龄在四五十岁就去世的只是个别现象。这样,现在大量可以留遗产的并没什么遗产,能够留下遗产的还未到留遗产的时候,这个税就成了象征意义。

  据《北京日报》报道: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桓教授表示,财产法和财产保护法是遗产税的“上位”法,没有财产法和财产保护法做依据,连什么可以算做遗产都难以界定。而目前的物权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法。物权法规定的是使用权,无论是购买的,还是租来的、借来的,都拥有对物品的使用权;而遗产税所倚赖的财产法规定的是所有权,这与使用权是截然不同的。比如房子,由于我国的土地是公有的,因此,房产主人拥有的只是“房壳”。继承房子,继承的也只是“房壳”,存在折旧、贬值等问题,如何征税就成了难题。财政部科研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孙钢认为,遗产税在最近10年内都没有开征的可能。

  相关资料

  资料1

  国外遗产税税率比较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从1976年开始,美国将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而对于非居民,也要缴纳遗产税,但税率比居民优惠,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30%。

  日本对遗产的课税,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人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意大利是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

  资料2

  国外遗产税税制的几种类型

  1总遗产税制。即对死亡者遗留的所有财产课税,并以遗嘱管理人或遗嘱的执行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实行“先税后分”,表现为先缴完税后再分遗产,税制简单,纳税对象明确,因而征收成本比较低。缺点是各个继承人所得的具体情况没有充分考虑,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原则。

  2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所得的财产课税,以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先分后税”,表现为先把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对每一继承人所得财产征税。优点是较能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缺点是税制比较复杂。

  3混合遗产税制。即对所有遗产征税后再对各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税的一种模式。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先总税,后分税”,表现为先对总遗产征税,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继承人征税,这样就既保证了税源,又体现了社会公正,税负公正。缺点是征收过程比较复杂、技术难度大,税收成本偏高。

  ·遗产税·

  遗产税是财产所有者死亡时,就其所有遗产课征的一种税,也叫“死亡税”。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死者的财产,课税环节在财产转移时,是一种财产转移税。

  遗产税于1598年起源于荷兰,到17世纪末,欧洲各国纷纷开征,至今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遗产税,几乎包括所有发达国家与部分发展中国家。

  在我国,民国初年就开始研究遗产税。1940年,民国政府第一次开征遗产税,1946年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遗产税法。但由于经济落后和国民党政府的腐败,遗产税形同虚设。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月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14种税收,其中就有遗产税,但由于当时经济较落后,分配制度平均单一,人们收入不多,因此也没有开征,以后历次税制改革,遗产税都没有列入计划。

  我国现有税种25种,已开征的有23种,只有遗产税和证券交易税未开征。1988年国家税务局提出要研究征收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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