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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立法防地面沉降 擅自开凿深井可罚3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03:21 东方网

  本市地下水开采实行取水许可和计划用水制度,并对地下水开采和回灌总量严格控制。记者昨天获悉,市政府正在起草的《上海市地面沉降防治管理办法(草案)》,日前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上海自1921年明显出现地面沉降现象以来,至1965年市区地面最大年沉降均量达110毫米。据了解,《草案》在取水、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施工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限制惩罚

规定。《草案》规定,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应当禁止开采地下水。地下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取水量取水,超计划取水部分除按照现行水价缴纳水费外,另按现行水价的10倍缴纳加价水费。

  在市政建设方面,在地面沉降易发区内如进行重大市政工程建设、超过规定的建筑容量或者高层的建设、基坑深度大于7米(含7米)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勘察阶段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地面沉降危险性评估。基坑设计与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或论证未获通过的,不得施工。据悉,危害、破坏地面沉降防治设施的;拒绝承担地下水回灌义务或未完成核定回灌量的;擅自开凿深井的,由市水务局所属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今年12月1日,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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