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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不宜附加检察院监督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08:05 法制日报

  在法院判决书附加检察院监督条款的做法不妥,主要原因是:民事判决书的法律地位与法定格式没有明确规定;民事判决书中附加检察院监督条款有误导当事人之嫌,影响司法权威;当事人不知道向检察院申诉是普法力度不够;定纷止争是司法机关的职能,当事人服判息诉是司法的最佳社会效果,检察院接到对于法院判决书的申诉增加并非一定就是好事。

  实务建言

  刘文基

  法制日报10月11日第一版刊文《法院判决书附加检察院监督条款盐池民事行政案件监督案源不再“等米下锅”》,报道宁夏盐池县检察院针对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存在“等米下锅”的被动局面,主动与县法院达成共识,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条款附加在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书后。笔者认为,在法院判决书附加检察院监督条款的做法不妥。

  首先,民事判决书的法律地位与法定格式不允许在民事判决书中附加检察院监督条款。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通过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所作的结论性的判定。因为民事判决书代表国家法律的权威,其内容形式都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民事诉讼法在该条规定了判决书应当写明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而未规定应当写明检察院监督条款。

  而这并非法律的疏漏,而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检察院通过法律监督,对生效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的确可以难过抗诉予以纠正。但上诉与抗诉相比,上诉是首选途径,而盐池县法院是基层法院,做出的自然是一审判决,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直接提起上诉,而不必舍近求远,去检察院申诉或咨询。

  在目前情况下的确存在部分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不提出上诉,而等待判决生效后提出申诉或抗诉。这是一种有悖法律的不正常现象,既影响了司法权威,也增加了诉讼成本。因为上诉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一提起上诉,法院一定受理,有求必应。而申诉则不一定能提起抗诉,可能因为在法定的上诉期限等待申诉而耽误了当事人的上诉,最终二者皆空,使其权利失去救济。故将检察院监督条款写入法院判决书,既有悖情理,也有违法律。

  其次,不尽人意的司法环境不允许民事判决书中附加检察院监督条款。在有些地方,宪法所规定的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不能落实,找法院不如去上访,法院的终审判决并不能发挥终局作用,执行难问题依然严峻,法律的法律文书被戏称为法律白条、空调白判。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缺乏主动履行的积极性,除了地方保护主义及行政干预的存在等因素外,人们法律信仰的缺失也是主要原因。

  勿需讳言,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的确难免存在错误,但实事求是地说,大多数乃至绝大多数的判决书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恰当的正确判决。有些当事人的法律信仰本来就淡薄,在自己的利益受到影响,在败诉时缺乏对民事判决书敬畏之情,如此情况下在判决书中附加检察院监督条款,必然会影响司法权威,弊多利少。

  第三,不能因为当事人不知道向检察院申诉而在法院的判决书中附加检察院监督条款。在实践中,的确存在当事人不知道向检察院申诉的问题。但这归根到底还是一个普法问题,让群众知道检察院有法律监督,是普法机关更是检察机关的责任。对此,检察院可以送法下乡,向群众发放有关法律监督材料,而不能因其普法不到位,而让受监督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违法写上监督条款。

  第四,检察院接到对于法院判决书的申诉增加并非一定就是好事。文中说法院判决书附加检察院监督条款后,申诉咨询增加了两倍,像是硕果累累。但我们目前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定纷止争是司法机关的职能,当事人服判息诉是司法的最佳社会效果。检察院和法院一样,并不是处理的案子越多成绩就越大,只要国泰民安,即使没有案子也是好的,申诉抗诉案件尤其如此。只要法院的判决正确,没有人提出申诉,检察院即使不办一件申诉抗诉案件也是好的。重要的是尽职尽责,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诉要依法及时审查,该抗诉的要严格提出抗诉,不该抗诉的就坚决不能抗诉,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缠诉及金钱、关系、人情等其他因素而滥用职权,违法进行抗诉。

  虽然检察院和法院在主动性上有所不同,检察院在反贪、侦查上应该是积极主动的,检察院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整体上也应该是积极主动的。但笔者认为,对个案监督,检察院只能是等米下锅而不能主动找米下锅。

  因为民事权利自主,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是否起诉,起诉多少,都由他自己说了算。同样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是否服判,是否上诉,是否申诉,也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做主,检察机关不能提倡、鼓动、怂恿当事人申诉,否则就不是法律监督。

  刘文基系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法官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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