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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纠纷引发利益之争 教师跳槽陷入"规矩迷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09:09 中国新闻网

  因为未在学校单独规定的期限前提出调离申请,中学教师蒋元(化名)的人事档案在其聘用合同到期后遭到原学校的扣留。当工作调离需要面对单位、行业和国家的大大小小的规矩时,蒋元将以哪种“规矩”作为自己的依据?在长时间的协商和调解无果而终时,她带着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系列文件和自己的聘用合同,走上人事争议仲裁庭。类似的人事关系纠纷,蒋元也许并非首例,也不是最后一例,但肯定是典型的一例。

  事件回放:名校教师在新单位成为非正式员工

  今年36岁的蒋元(化名)现担任海淀区某示范高中初三年级三个班化学课的教学任务,并兼任一个班的班主任。与绝大多数教师不同,她的薪水只有课时费和班主任费,而没有正式的国拨工资——在这所学校她属于非正式员工,因为她的人事档案还被扣压在原单位——北京信息工程学院附属中学(下称北信附中)的柜子里。

  蒋老师是1997年调入北信附中担任化学教师的。2003年在朝阳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她开始和北信附中签订聘用和岗位协议书,当时她的人事档案关系均放在学校。在接下来的2003年和2004年,她两次和学校续签协议,根据学校要求,每次聘用期限为一年。

  蒋元和北信附中最后一次签订的聘用协议书规定的聘用期限是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蒋元告诉记者,今年6月初,她便口头向校方提出了工作调动申请,并于6月8日向学校正式提交了工作调动书面申请。随后,蒋元和家人先后多次设法和学校负责人进行沟通,“直到8月31日原合同到期终止,我的请求均遭学校回绝。”

  9月份进入新学期后,蒋老师开始了新单位的工作,但人事档案一直成为她心中的痛:多次和原中学校方协调未果后,她于9月底再次向学校递交“人事关系调动争议调解申请表”,最后调解以“双方分歧太大”草草了结。

  观点交锋:教师跳槽面对三重规则

  ——学校:口头规定是否有效

  “学校在大会小会上都说,(教师调离)一定要在5月15日前提出,因为牵扯到竞聘的事,学校要安排下学年的工作。蒋老师在5月上旬填了竞聘意向书,学校也按照她的竞聘意向给她安排了工作,当时她也没提出要走,后来又变卦了。”

  北信附中的法人徐校长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拒放人事档案的第一个理由,这点在他递交的人事争议仲裁答辩书的表述是“蒋递交的调动申请书时间有误”。

  蒋元的委托代理人李先生也把“提出调动的时间是否影响调动的合法性”视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并声明之前曾因此多次向学校表示歉意。

  蒋元还仔细查询自己和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岗位协议及双方约定必须遵守的北信附中的相关文件,但所有文件中并不包含“调动必须在每年5月份之前提出”的规定。

  北信附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表示,学校的这一规定都是会上口头传达的,教师并没有见到正式的文件。

  ——行规:行业特性能否立足

  朝阳区教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受聘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根据教育系统教育、教学工作的特点,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学期结束前30天通知聘用单位。

  徐校长认为:“我们学校是7月11日放假,蒋元是6月15日提出的申请,离我们集中放假日期提前不到一个月,不符合规定。”

  蒋元则认为:上学期放假日期是7月15日,当时提出申请的日期为6月8日。对此,徐校长表示:“我们人事干部接到申请的日期就是6月15日,这都有记录可查。”

  “(蒋老师调离一事)当然符合北京市的文件,但是应考虑到普教行业的特殊性。”朝阳教委人事科王女士解释说,北京市制定的相关人事文件是针对一般事业单位的,“对教育口并不适合”。

  蒋元表示,自己在合同自动终止前近3个月,即今年6月初便明确表示不再与学校续聘,提出调离的时机已给学校调整留下足够的余地。

  ——法规:单位无权扣留档案

  在委托代理人李先生的眼中,学校的理由完全脱离争议的基本前提。“我们并非是解除合同,而是合同自动终止。”而根据市人事局有关规定,合同期满,单位应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

  “但我6月份提出调动申请后,学校从未主动前来协商。每次我去找学校商讨时,校方总是爱理不理的。”蒋老师回想起来感到很委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度以后,事业单位与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适用解聘辞聘的有关规定;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

  教师跳槽背后的隐痛

  人事纠纷引发个人和学校的利益之争

  “应该说,目前在人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这件事挺有代表性的。”朝阳区教委人事科王女士如此评价。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部分区县2003年开始大规模推行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教师聘任期一般3到5年,估计明年本市将有不少教师聘用合同到期面临新的调动。在这种背景下,因档案问题引发的人事纠纷估计会明显增加。

  事实上,在众多人事纠纷的背后很大程度涉及的是个人与学校的利益之争。

  蒋老师告诉记者,她家住在西三旗,每天上下班去北信附中的路上特别堵,开车得用40多分钟;新单位离家骑车不到15分钟,照顾家里更加方便。另外,个人更好地发展也是她调动的一个原因:北信附中高中部主要以美术为特色,化学课在高中学科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有机会到离家很近的一所示范高中任教,对合同到期的蒋老师来说是个自然的选择。

  记者了解到,2003年7月她首次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时,学校规定所有教师合同期限均为1年,2004年8月续签聘用合同时继续规定所有教师只签1年的合同。根据这一聘用年限,今年北信附中不少老师都面临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况,其中一批教师向学校提出调离的要求,一下子使得新学期该校的师资安排变得吃紧。

  徐校长对此的解释是,学校人事制度改革从2004年5月开始搞竞聘,按照教师的竞聘意向安排工作,没有人提出辞职。到2005年,除了蒋老师,也没有人提出来。“今年学校签劳动合同时完全尊重教师意愿,有签1年的,也有签3年、5年的。”

  北信附中另外一位接受采访的教师并不认可徐校长的说法。据她介绍,今年学校走了七八名教师,暑假期间流失得比较厉害。“人走得有点多了,学校觉得很被动。因此提出申请时间上的要求。”

  利益冲突的结果制造系列矛盾的局面:蒋老师提出调动申请1个月并以书面形式表示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后,学校于7月初宣布下学期的工作安排时仍安排她担任学校高三的化学教学和班主任工作;而在10月份学校有关部门出面调解时双方以“分歧较大,观点不一,没有达成共识”不欢而散;10月底北信附中还向蒋元发出通知:“请于10月31日回本校上班,否则后果自负。”

  教师合同纠纷不妨仲裁解决

  北京市教育系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人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教育系统的确具有特殊性。如果合同上要求应当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且规定上写明相应的条款,那么学校应当具有其合理性。如果因为人事纠纷不能协商调解,最好的方法是通过劳动纠纷仲裁来解决。

  不过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合同解除的话需要提前申请,但合同到期属于自动解约,并不需要员工向单位提前申请。

  10月18日,因档案转移身心略显疲惫的蒋老师和爱人李先生出现在朝阳区人事局人事仲裁科——“我要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前天,她接到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告知针对该项人事争议已组成仲裁庭。

  昨天,记者致电该区人事仲裁科,工作人员确认已经受理该起争议仲裁申请,“开庭时间没有最后确定,不对外公开。”

  “人事合同关系纠纷可参照劳动法来解决。”北京证泰律师事务所郝云峰律师分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郝律师并不认为教育行业存在特殊性,“员工合同到8月份到期,学校自己应做好相应的准备。”

  对于人事纠纷仲裁的前景,蒋老师还是很乐观的——“我认为我的申请合乎法律规定,胜诉把握很大。”

  “既然她已经提出了人事仲裁,那就等结果出来吧。”徐校长表示,如果仲裁结果学校输了,就会把蒋老师的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出,如果判学校赢了,“那她首先必须得道歉!至于以后的工作安排,还要等学校领导班子研究以后再决定,我一个人说了也不算。”

  【来源:北京晨报;作者:赵阳、罗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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