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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班的哥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09:54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俊实习生刘晓星、崔素华)副班司机刘某开出租车时遭遇车祸,伤重不治,被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出租车公司不服,在行政复议维持该工伤认定之后,又上法院讨说法。一审败诉之后,他们又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该案在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

  副班的哥出车祸身亡

  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作企业。2000年8月21日,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唐某签订《出租车联营合同》,由公司提供出租车牌照一副给唐某经营,唐某向公司支付权利金。该合同中约定,唐某可聘请副班司机,由出租车公司来发工作证。2002年10月1日,唐某聘请刘某为副班司机。

  2004年5月14日清晨,刘某载客到英德后,在返回广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死亡。11月15日,刘某的妻子向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确认刘某为工伤的申请。该局认为,刘某在驾车载客途中发生事故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属工伤事故。该出租车公司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出租车公司不服,于是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今年5月6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工伤认定。

  一审认定车主与公司承包关系

  出租车公司于是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越秀区法院。该公司称,自己与刘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其次,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承包经营”的规定,唐某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挂靠而非承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该认定属适用法律不当。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辩称,该出租车公司为唐某提供了出租车部分经营权,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出租车联营合同》,但实质是公司把出租车部分经营权发包给唐某承包,唐才有权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因此,双方之间应为承包关系。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另外,刘某是唐根据《出租车联营合同》的约定物色并经该出租车公司认可、招用的司机。该公司还为刘某发了工作证,并为其领取了《服务资格证》,公司与刘某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越秀法院采纳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意见,认定刘某的死亡属于工伤并无不当,驳回了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

  是承包还是挂靠继续激辩

  出租车公司又上诉到市中院。他们认为,构成工伤有两个要件,而刘某的情形并不符合这些要件。构成工伤要件,第一,是要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唐某与刘某是承包而非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必须存在劳动管理、分配、指挥、收入,而刘某的收入有多少,唐某并不完全知道,唐某对刘某也不存在管理、分配、指挥。他们还坚持否认自己与唐某构成承包关系。他们说,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外合资企业是不允许将经营权发包给个人的,因此公司与唐某并不存在承包关系。另外,按照国内行规,个人是不允许经营出租车业务的,必须挂靠到公司,唐某和出租车公司应该属于挂靠关系。第二,是工伤必须发生在工作途中。而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明确显示刘某去英德确实是因为载客。刘某外出并不是由该公司指派的。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坚持了在一审中的答辩意见,市中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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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班的哥遭劫判车主赔偿

  2002年7月,出租车承包车主老赵找来大春做副班司机,约定大春在每个营运班向老赵交纳“班费”140元,大春的营运收入用于加油洗车后剩余部分归己。

  2004年5月5日晚,大春遭到三名歹徒抢劫,搏斗中,大春身负重伤。大春认为自己受雇于人,于是在2005年3月17日向天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但劳动部门不予认定,认为大春与老赵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但与老赵以及老赵挂靠的培训中心之间均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对其不予认定工伤。大春继而将老赵和培训中心诉至天河区法院,索赔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副班司机是受车主的管理指挥的,老赵与大春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于是判老赵赔偿4.6万元。(毕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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