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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担保后能反悔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3:26 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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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阿斌:我朋友于某因欠李某货款12万元被李某诉至法院。诉讼中,李某提出财产保全,法院扣押了于某的一辆车,于某请我为他提供担保,我于是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书面保证书,保证于某在两个月内还清欠款。法院在调解时将我列为保证人,我们三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后我后悔了。请问:我能否撤回担保?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在诉讼中你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因此该保证担保是有效的。作为保证人,你自愿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并签收了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你应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不能撤回担保。信息时报法律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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