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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设置改革创新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4:25 南方都市报

  深圳立法设置改革创新奖

  相关草案提交审议,改革未达预期效果可免责

  本报讯(记者普德法)一直以“敢为天下先”闻名中外的深圳,注定将掀起新一轮的改革风潮。在昨日举行的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

进条例(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其中明确由深圳市政府专设改革创新奖,这在国内还是首次。对于改革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成功和损失,深圳将宽容失败者,只要程序符合规定,可予免责。

  创新将作为公务员晋升依据

  这一《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公众参与性。对涉及广大市民、企业切身利益的改革创新,必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明确规定: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公共交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举行听证会。

  深圳将从财政上对改革创新予以激励。凡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开展创新工作所需要经费,将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深圳市政府还将设立改革创新奖项,对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工作的,取得重大成绩的,以及在改革创新研究成果或者意见、建议被采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深圳市政府将予以奖励。对公务员而言,改革创新将是其今后晋升的重要依据。

  改革造成损失或可免责

  为了给改革创新创造良好、宽容的氛围,深圳会宽容改革失败者。只要改革创新方案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条例(草案)》明确,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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