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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延误补偿标准半年之内应该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17:00 北京晚报

  本报上午消息(记者杨滨)有43%的消费者对航空公司在发生航班延误后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感到不满意。“72小时座位再证实手续”有悖于《合同法》,明显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今天上午,中消协公布京津沪渝川航空服务状况调查报告,目前航空服务存在的一系列霸王作风受到炮轰。

  航班延误投诉占六成

  在本次调查中,京津沪渝川5地消费者组织以随访问卷和网上调查的形式,对航空消费者进行了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3000份,有效问卷2669份,航班延误投诉占六成。近年来,航空消费投诉呈现上升趋势。据统计,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京津沪渝川5地消费者组织共受理航空类消费投诉700余件,涉及消费者超过1万人次,其中航班延误占66%,票务纠纷占14%,行李灭失占12%,其他占8%。

  航班延误补偿缺标准

  通过本次调查,中消协就目前航空客运市场行政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向中国民航总局提出4条建议:应加紧督促各家航空公司在半年内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标准和方案;督促航空公司建立公开的航班延误信息查询系统;取消“72小时座位再证实手续”的规定,同时提高行李灭失的赔偿标准;督促航空公司在各机场建立健全航班延误、取消后的补救机制,向消费者提供补偿。

  航空服务有三大问题

  中消协认为,目前航空服务存在三大问题:一是航班延误后的相关赔偿与服务工作严重滞后。消费者表示,不论是何种原因所导致的延误,航空公司均应及时告知延误的真实原因,并提供相应的应急服务,不应以“不可抗力”来推卸责任,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求偿权。二是消费者知情权的极度缺失激化了消费矛盾。有89%的消费者认为,“航班延误发生后的相应服务规定和补偿规定应当明示消费者。”三是相关管理法规缺乏合理性,致使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无法主张。调查中,近65%的消费者认为《运输规则》中“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回程机票,如在该联程或回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该联程或回程航班飞机离站前两天中午12点(含)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的规定不合理。有75%的消费者认为“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时,按实际价格赔偿”的规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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