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出台,明年1月1日起——发生食物中毒领导要被问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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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5:26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讯昨天,记者从河南省卫生厅获悉,由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出台,按照这项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学校如果发生食物中毒,学校的主要负责人,甚至是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都将被问责。 据了解,按照这项规定,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 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暂行规定》将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根据《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发生一般食物中毒事故,将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后,卫生行政部门如果存在下列问题,其责任人也将受到处理: 1.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违规发放卫生许可证;2.发现条件恶劣的单位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3.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 □记者王芷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