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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公安局原局长犯受贿罪:邵建伟一审被判九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5:30 山西日报

  本报11月18日讯(记者张庆胜左燕东通讯员李刚) 今日上午,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汾市公安局原局长邵建伟被控受贿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邵建伟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刑九年。

  被告人邵建伟,男,48岁,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程度,河北省晋州市人,原任临汾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正处级)。2005年6月30日因涉嫌受

贿罪被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至2004年3月,被告人邵建伟在任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太原市公安局北城分局局长、太原市公安局副局长兼杏花岭公安分局局长、临汾市公安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犯罪嫌疑人亲属、公安干警、私营企业主及有关单位负责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62.6536万元、美元1万元和价值29万港币的高档手表5块。案发后,上述款项已全部退缴。

  另查明,被告人邵建伟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并且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许多违法违纪问题,交代了赃款、赃物的去向。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建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建伟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邵建伟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积极退缴赃款、赃物,认罪态度好,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邵建伟主动交代组织上尚未掌握的违法违纪问题为自首,不符合刑法规定构成自首的法定条件,法院不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邵建伟有期徒刑九年。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网络编辑:张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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