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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一个窗口办五大社保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8:27 重庆时报

  本报讯(记者林克勇)从明年起,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将实行统一的缴费基数,并且只要在一个服务窗口就可同时进行五大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程序的通知》,通知从明年起施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表示,今后市民参保将更加方便快捷。

  变化一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些单位办理不同社会保险时,所申报的工资总额也不同。今后,这种行为将不允许。《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时,统一以本单位缴费总基数乘以各险种缴费比例计缴;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以本人缴费基数乘以相应险种个人缴费比例计缴。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是指:本单位属于参保缴费范围的人员缴费基数(以下简称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缴费基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暂按上年度执行的缴费基数计缴。待公布后,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重新核定缴费数额,并对核定后形成的差额办理结算。

  ■工作调动:以上上年度全市工资水平结算

  职工因调动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需要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以前,各项社会保险费按不低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不高于上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结清费用。

  ■个人参保:医疗保险以全市月平均工资作基数

  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本人根据其上年的收入情况,在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定缴费基数;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各区县政府对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资总额:公务员按《公务员法》确定

  工资总额(即工资)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的项目计算。其中,国家机关公务员、参照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公务员法》实施以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工资,按《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工资确定。

  变化二统一登记和缴费申报程序

  今后,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将统一到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提供“一个窗口服务”,具体的经办机构由各区县指定。

  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区县参保的用人单位,到其缴纳地方税所在地的区县办理;区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管辖。

  ■原社会保险登记证仍有效

  此前已参保的单位,应按《通知》规定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通知》执行后新设的单位,应在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参保单位原已办理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仍然有效,不需重新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统一到市社会保险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

  ■缴费申报要职工代表签字

  参保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及每个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办理缴费申报应提交经本单位工会负责人(职工代表)签字、单位签章的《职工工资总额表》。参保单位对申报的职工工资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3日内将信息送给相关保险经办机构

  负责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相关申报信息,在审核后3个工作日内转送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向统一经办机构书面提出复查建议。

  《通知》还规定,参保单位的职工没有变化的,其征缴计划一次核定,全年执行。职工有增减变化的,可按调整的征缴计划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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