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引发“两险”碰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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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9:04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金陵晚报记者毛蕾 【金陵晚报报道】 宗先生名下有辆小轿车。今年5月28日下午,宗先生乘坐该车到尧新路行至恒广路路口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司机、宗先生和车上的另一名乘客全都受了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大货车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车司机负次责,宗先生无责。 伤愈后,宗先生将肇事货车的车主和给对方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南京栖霞区法院,索赔包括3万余元车损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万余元。 庭审中,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得知宗先生的车辆向另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万元的“车损险”后,认为让自己承担全部损失有失公平,应追加该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然后由两家保险公司按双方事故责任大小分担车损部分的赔偿才对。 法院审理后,并没有采信这个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肇事方的保险公司应在“三责险”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各方按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分担。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该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给宗先生各项经济损失6.6万余元。 对此判决,肇事方的保险公司表示不服,据悉已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但作为宗先生的一审代理人、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龚小兵律师非常赞成一审判决。龚律师说,宗先生从肇事方保险公司获得“三责险”赔付,或从受害方保险公司获得“车损险”赔付,其实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基于“侵权关系”,后者属于“合同关系”。 因此,肇事方保险公司要求两家保险公司共同赔付,混淆了这两个法律关系,属于“四不像”。 龚小兵提醒,肇事方的“三责险”的理赔范围和受害者投保的其他险种发生重合的情况并不少见,比如“车损险”和“座位险”等。这对受害者来说并不是坏事,因为他可以选择一个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进行索赔。 法律将这个选择权赋予了受害者,而不是保险公司。 龚小兵建议,如果受害方车辆没有投保“不记免赔”类险种,在索赔时最好选择侵权之诉,要求肇事方赔偿。 因为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可以由对方的保险公司依据“三责险”在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而根据保险合同,“车损险”等非强制类险种,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扣除相应的理赔数额。 (编辑涵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