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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晚报免费打官司范围将扩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9:05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通讯员曲可凌盛广王仁虎

  【金陵晚报报道】 昨日是“四五”普法纪念日。上午9时,由本报联合江苏省、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举办的大型法律咨询活动在本市山西路市民广场火爆“开市”。

  8点半不到,看到本报预告的市民即来到市民广场等候咨询。律师刚落座,即有不少

市民前往排队咨询。印制精美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更是供不应求。

  由于咨询的市民热情始终非常高涨,原定于11时结束的咨询活动又向后延伸了半个小时。记者注意到,人身损害、房屋产权、行政诉讼、婚姻家庭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纠纷仍是本次活动的主要咨询点。

  咨询活动结束后,记者第一时间“抓”住了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宣晓朝。3个小时内身影未离咨询台的宣主任表示:新的《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 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实施后,很多原本不属于援助对象的困难群众将得到援助。就南京市而言,法援中心将在《新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重点将落在发生“突发事件”后对于市民权益的维护。

  宣主任最后委托本报告知广大市民,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在工作日均免费接待法律咨询,“12348”法律咨询电话也同步开通,需要提供专业法律咨询的市民均可前往。

  咨询案例一 房子到手不养娘

  上午10时许,两个中年男女搀扶着一位老人在咨询台前坐了下来。老人用颤抖的手从包内拿出一份协议。

  据这位陈姓老人介绍,她今年83岁。去年8月,她与3个子女“召开”家庭会议。由小儿子出钱购买其名下承租的公房,而大女儿和二女儿放弃购买该房的权利。小儿子购房后,陈老人跟随他居住,由小儿子为其养老送终。

  原以为可以安享晚年的陈老人没想到,她的儿媳与自己始终无法和睦相处。不时对自己挑三拣四,只要老人有什么疏忽,比如忘记关灯,吃饭慢了一点耽误洗碗……儿媳就会对她呵斥一番。陈老人不堪忍受儿媳的谩骂以及儿子的漠视,愤然离开儿子家前往大女儿家居住。大女儿及女婿对陈老人孝顺有加,陈老人总觉得自己亏欠了女儿,便宜了儿子。就算房子要不回来,那么儿子是不是应多尽些赡养义务呢?

  ■律师解答

  江苏南京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瑞:老人的小儿子较老人的另两个女儿而言,多享受了老人给予的权利,也就应多尽赡养义务。既然协议如此,老人可回到小儿子家居住,儿媳没有任何理由阻拦或干扰老人的正常生活。也可让小儿子每月支付部分赡养费给大女儿,以支付日常花销。

  咨询案例二为女儿债务伤神

  

  上午10时许,一位60多岁的老人坐到了咨询律师面前。

  他从怀里掏出叠得很整齐的材料摊在律师面前,叹了口气说,这是他女儿和女婿的婚前财产公证书。当初女儿要嫁给女婿时,他怕开公司当老板的女婿将来破产,把自己女儿的3套房子赔掉,就要求他们夫妻做了婚前财产公证。

  去年女儿和女婿离婚后不久,女婿的公司果然倒掉了。现在债主们天天拿着债务凭证上门找他女儿要钱。他认为既然女儿和女婿做了婚前财产公证,并且已经离婚,债主们就没有理由来向女儿要钱。

  ■律师解答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耿仁文律师:首先要区分那些债务是属于男方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结婚前,男方以个人名义借贷,并且不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或离婚后,男方以个人名义借贷的债务都属于男方个人债务。债权人无权向女方主张还钱。

  但如果这部分债务形成于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女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男方明确约定是男方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他们夫妻有这份婚前财产公证。否则,债权人可以向女方主张权利。女方偿还后,可以根据约定向男方主张权利。

  咨询案例三“反担保”引祸上身

  “我真是冤死了,都怪我一时自作聪明。”站在咨询工作人员面前的是一位中年女性黄某。黄某拿着一份“反担保协议”讲述了她的“冤情”。

  2004年,黄女士应聘成为收货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在一次运输业务中,她所在公司的总经理向银行贷款两万元,为了做成生意,发货公司的总经理为黄某所在公司的总经理的贷款行为做了担保。与此同时,黄某在反担保协议上写下了自己的名字。

  黄某表示,当时自己不知道什么叫反担保,以为反担保就是不担保,这才签了字。谁知就是这份不懂装懂的协议将黄某推上了被告席。运输生意失败后,黄某所在公司的总经理突然失踪,银行遂根据担保协议将发货公司总经理告上法院索赔。发货公司支付贷款后,又根据反担保协议将黄某告上了法院。

  此时黄某才得知,反担保人是被担保人为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责任人,也就是说,根据那份反担保协议,一旦被担保人不能履行法律义务,担保人在代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权向反担保人诉求损失。

  自认倒霉的黄某希望通过本报告知广大市民,遇到看不懂的法律名词,千万不要不懂装懂,或一知半解,一定要搞清楚该名词的全部法律意义才能够签订相关协议。否则很有可能祸及自身。

  《法律援助新条例》部分内容

  ●法律援助的范围刑事案件的代理和辩护;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事项;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哪些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申请应提交的材料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其他证明及证据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补充和说明。

  江苏省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025-83591241。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太平北路82号025-84419171刘治安整理

  (编辑涵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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