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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过期药流向偏远农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09:23 大洋网-广州日报

  

城市过期药流向偏远农村(图)

  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由药监部门集中销毁。

  引言

  清远市药监局在近期开展的为期一个月的“放心安全药”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一些乡村卫生机构及个体药房不同程度存在着经销过期药品的违规现象,当问及这些药品的进货渠道时,一些店主承认在清城区购进,但却无法提供相关的购货票据,不排除是从小贩手中低价收购过期的药品后,再进行分拣、重新包装并打上批号后销售。执法人员分析,目前非法收购家庭过期药品再倾销到农村的行为有蔓延趋势,这些家庭过期药品通常以原价的两到三折被小贩们收购。

  为此,当地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呼吁市民切勿随意处置家庭过期药品,应到指定的正规药店免费兑换或按实际零售价打折换购新药,勿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危害他人用药安全。

  调查与统计

  近日清远不断有市民向记者反映,一些药贩子在小区张贴小广告,回收家庭过期的各种药品及药品外包装,然后转手倒卖到一些非法诊所,有些过期药流向偏远农村。

  记者发现,这些小广告回收的药品,主要包括各种穿心莲注射液、复方片剂、胶囊等。日前,记者拨通了小广告上的手机,一位男子接听了电话。记者称手头有一些药品要出售,想打听一下能以什么价格回收。该男子称:“一般市场上的常用药,按市面药店同类药品价格的20%至25%回收,不常用的药品价格面谈。”

  据一家小医院的医生向记者透露,药贩子“生意”好做有三个主要原因:一是某些手持医保卡的人,通过医疗保险账户买药,然后低价卖给药贩子。二是某些单位对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是实报实销,工伤人员通过药贩子把多开出的药兑换成现金,而一些地下诊所、农村地区的低收入人群是过期药品的主要消费市场。

  据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步统计,约有一半以上的居民家中存放着过期失效药品,三分之一的市民没有定期清理家庭储备药品的习惯,有不少市民将过期药品随意丢弃,还有少数的市民将过期药品卖给街头药贩。

  危害:污染环境 损害健康

  过期药品对环境的危害很大。药品非常易于分解,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有生物性、放射性以及化学性3种,而化学性污染已成为土壤和水体的最大杀手,而过期药品正是此类污染源。

  专家指出,过期药品被明确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药品一旦过期,不仅意味着失效,有些可能发生霉变。若大剂量地服用,不但达不到预期的疗效,还隐藏着不少隐患,极有可能加大药品的毒副作用,服用后可直接危害人体健康。

  偏远农村医疗卫生条件较差,缺乏医疗人才和检测设备,如果居民家中的过期药品通过不法商贩或不法医疗机构流入偏远农村,将给社会带来难以预计的可怕后果。

  回收:尚无有效机制

  据了解,目前国内主要有四种过期药品回收方法:一是无偿回收,由药店在大厅里设置废药箱,供市民丢弃过期药品;二是有奖回收,由药店根据回收过期药品的价值,赠送一些纪念品;三是比例回收,药店在一定的限额内,按照过期药价值的20%~30%发放购药券,顾客可凭券买药;四是以旧换新,药品生产厂家用新药对口换取本厂生产的过期旧药。

  据了解,目前的过期药回收存在一些弊端:一是多数老百姓指望上缴过期药后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否则至少在目前不少老百姓觉得与其跑很远的路,白送给药店还不如直接扔掉省事,但药监部门出不起这笔费用,而合作的药店也无力承担有偿回收的费用。二是限额回收使老百姓把带来的多余过期药又带回去了,影响了老百姓的换药积极性。三是生产厂家的对口回收使换药很不方便,而且大多数药厂并不采取换药措施。

  清远有人大代表多次提建议,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医院、药店和社区服务站等设立药品回收箱,避免污染环境。药品生产企业应为药品包装“瘦身”,以方便消费者按需购药。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医药知识,让市民们尽量多懂得正确使用药品,合理储存药品,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专家建议:四措施确保回收

  首先,要尽快出台相关过期药品回收规定,责成企业负责或资助回收处理其所生产药品及其废旧包装。为有效地执行法令,可以成立“药品回收委员会”等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其次,应建立过期药品回收互动机制。事实上,回收过期药品不仅对企业树立品牌形象有好处,而且通过年终对各地回收药品的统计研究,可以为企业来年生产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所以,企业应该承担主要的费用支出。另一方面,有效的回收机制不仅可以保证劣药不外流,从源头阻断非法收药的可能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而且还可以防止污染环境。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第三,加强宣传普及医药知识。药监部门、医院,特别是生活社区要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普及医药知识,让群众充分了解正确使用药品的知识,合理储存药品,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第四,要严防药品回收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二手药”再上市问题。应加强对回收点的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回收点坚决撤销;建立严格的过期失效药品回收登记制度,做到回收的药品件件有登记,对顾客所换药品的品名、数量和顾客的地址、电话进行登记,以便于药监部门追踪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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