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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7云谷爆炸案追踪:“神婆”摊倒在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10:18 东南早报

  □早报记者黄墩良实习记者程琳

  案件回放:去年10月27日凌晨4时许,市区云谷工业区南区9号楼与10号楼中间的临时搭盖物——伟业百货有限公司仓库,突然一声巨响,随后燃起熊熊大火并引发爆炸。

  昨日宣判:昨日,距离该事件1年21天后,丰泽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老板娘许继美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神婆”郭培璇被判处3年。两个放火者被分别判处9年、8年。

  当“神婆”郭培璇一听到许继美的刑期时,即用手拍自己的脑袋,头往后仰,宣判完毕时,郭培璇瘫倒在地。宣判完毕后,各被告人均表示没意见,是否上诉,现在还不明确。

  “神婆”辩解

  没有预谋放火

  在昨日的庭审中,许继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并非主犯,系受“神婆”郭培璇指示而实施放火。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另提出:许继美放火焚烧的大部分系自家财产,且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故不应认定本案放火行为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许继美并非主犯,其系在郭培璇的迷信作用下才决定放火,且具体放火行为由苏长青实施;许继美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建议对许继美从轻处罚。律师还向法庭提供了许继美家属与各被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及被害人出具的收条、苏长青的医疗费票据以及被告人许继美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及部分居民出具的请求对许从宽处罚的联名信。

  苏长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基本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另辩称苏金棒在外望风、未进仓库放火。

  苏金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郭培璇辩称,未与许继美预谋放火事宜,未向许表示可以实施放火。她的辩护人提出:指控郭培璇与许继美预谋放火的证据不足;郭培璇主观上无放火的共同故意,其从事“神婆”职业,仅为信徒提供建议;郭培璇的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为了骗保

  老板娘火烧自家仓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间,许继美及其丈夫颜先生、亲属蔡先生以伟业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先生)经营的货物作质押计向泉州市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贷款500万元(案发后,该款已归还),同时商业银行要求该公司为其质押的货物办理保险;同月23日,许继美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办理了一份保险金额为1500万元的保险单(保险标的为伟业公司仓库货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伟业公司)。

  同年9月初,伟业公司因经营需要,将原存放在三个仓库内的货物(主要系化妆、洗涤等日用品)集中到本区云谷工业区南区10号楼仓库统一管理,颜先生让妻子许继美负责清点整理货物。同年9月4日,许继美未经丈夫同意,到保险公司为仓库货物增加保险额至5000万元。

  许继美在整理仓库货物过程中,产生了烧毁货物骗取保险金的念头。同年9月中旬至同年10月初,许继美在拿不定主意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到惠安县百崎回族乡白奇村找原本相识的从事“神婆”职业的郭培璇,让郭通过迷信活动询问此事是否可行、何时行此事及实施人选等问题,郭培璇在知道了许继美想通过放火烧仓库骗保的念头后,表示可以实施放火,后与许商议放火的人选及时间,坚定了许放火骗保的决心。

  同年10月中旬的一天,许继美将放火烧仓库骗保的计划告知伟业公司仓库员即苏长青并让苏帮忙焚烧上述仓库,苏同意放火并提出要3万元作为报酬,后许继美先支付1.5万元给苏长青,约定余下的1.5万元等事成之后再支付,且要求苏须在农历九月二十三日(公历11月5日)之前放火。之后,苏长青以1.5万元转雇其老乡即苏金棒帮助其放火,并先分给苏金棒7500元。同年10月下旬的一天,苏金棒购买6桶汽油约60升交给苏长青,由苏长青将汽油事先藏进10号楼仓库备用。10月27日凌晨4时许,苏长青、苏金棒蹿至上述仓库并从窗户爬进仓库里,二人将事先放在仓库的6桶汽油泼在货物上,后苏金棒到仓库外望风,苏长青用打火机将货物点燃,整个仓库及仓库内的货物被烧毁,毗邻仓库的福建宝通电子有限公司及云谷工业区南区9幢宿舍楼的郑培元、尤传顺等6人的套房不同程度被烧毁部分财物。同日6时许,许继美通过保险公司95518专线向该公司报称仓库火灾,但伟业公司未向保险公司正式提出书面索赔报告。

  案发后,经消防部门及物价部门核定直接经济损失达1 641299元,同年10月30日,苏长青委托其亲属与苏金棒一起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及同案犯的罪行,同日公安人员将许继美抓获。次日,公安人员根据许继美的供述将郭培璇抓获。

  一审结果

  四人全被判刑

  法院认为,许继美、苏长青、苏金棒、郭培璇故意放火焚烧财物,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许继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苏长青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苏金棒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郭培璇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五、追缴、没收被告人苏长青、苏金棒的违法所得各人民币75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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