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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政府“搞关系”破坏了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0:07 红网

  新华网郑州11月19日电:请吃饭、送红包、报销单据……郑州市委托民间机构于近日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今年当地企业用于与政府部门“搞关系”的非正常支出,比去年几乎翻了一番。所谓“非正常支出”,包括请吃饭、接待检查、送礼、送红包、报销政府人士拿来的单据、地方“土政策”收费、强行摊派、乱罚款等。400多家受访企业中,有超过一半的企业表示去年没有“搞关系”这项支出,当时支出超过万元的企业也只占7.6%,而今年的数据却显示,与政府部门“搞关系”支出超过万元的企业比例达到14.6%。

  我们知道,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我国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完善,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等重大改革课题,因此一直受到经济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关注。但在过去,“不管就乱,一管就死”,政府一直在反思,在当前情况下,如何转变以“管”字当头的思路?过去,政府的方法是“以我为主、向外延伸”,但是,在现在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已转变为“以市场为主”,市场能自我调节就不必管,如果自己调节不了,则可以通过产业协会,如商会这样的中介组织协调,实在协调不了了,政府才应出面。

  但为何企业与政府至今还得非“搞关系”不可呢?窃以为:这大多与政府的越位与缺位有很大的关系。政府的越位行为表现在与国有企业政企不分、干涉企业经营、乱收费等方面。其缺位行为表现在国有资产出资者缺位、公共服务提供者缺位、市场竞争监督者缺位等行为。企业的越位行为表现是一些国有企业私自处置企业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强迫企业职工购买企业股份等行为。其缺位行为表现有国有企业没能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功能、企业不能按国家政策规定保障下岗职工权益、不履行保护环境职责产生严重污染以及偷税漏税等行为。正是如此,中国的许多的企业才不得不同政府“搞关系”,才会不得不有那么多的非正常支出,才会有郑州市副市长孙新雷所表示的,“有的中层领导干部竟然拿着某洗浴中心的100张票推销给企业,这个例子表明我们的服务环境还大有改善空间。”

  企业与政府“搞关系”破坏了什么“关系”?一是主体平等。企业法人和行政法人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而从主体资格上看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二是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然会影响私人利益,因此,行政活动职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本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行事,所实行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并且符合法定程序。当行政权力被任意行使侵害企业权益时,企业有权要其行政机关补救或赔偿,同时,企业也必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三是权利、义务对等。政府的权利是征收税赋,义务是为纳税人提公共服务;企业的权利是获得政府的公共服务,义务是向政府交纳税赋;四是平等保护原则。在职能部门面前,不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是企业法人,因此,任何企业依法经营都要受到保护,任何企业违反法律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五是高效原则。办事效率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的表现,是政企关系是否协调的重要标志。国际经验表明,高效、廉洁的政府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起飞与发展的关键。因此政府的办事效率不仅是政府内部问题而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等。

  笔者以为,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应当符合以上原则的关系,这亦是我国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应该追求的企业与政府关系。只有建立起这样的关系,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才有机会重振雄风,非国有经济才能为我国经济腾飞作出更大贡献,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杜绝企业与政府“搞关系”。

  (稿源:红网)

  (作者:段兴焱)

  (编辑:杨国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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