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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医疗起纠纷由谁举证说分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4:4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针对一些读者关于医疗事故与纠纷由谁举证的问题咨询,11月17日,记者采访了合肥工业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夏玲。她明确指出,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记者问:难道不是“谁主张,谁举证”?夏玲说,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行为责任,即谁主张,就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也是结果责任,即不尽举证责任者,应承担败

诉风险。“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但对医疗事故诉讼,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提出主张的患方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医方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否则要承担败诉后果。这是因为医方拥有专业知识、技术手段与证明材料,而患方却缺乏这些。

  夏玲认为:医疗侵权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即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医疗机构要负责证明第三个要件;而医疗机构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仍需要患者举证。患者应提供挂号单、病历等证据,证明自己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生命、健康、财产、精神等方面受损害的事实。不是说患者可以随意提起诉讼,如果医方医疗得当,患者须承担败诉后果。即使医疗事故成立,患者索赔也不能“漫天要价”。本报记者沈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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