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要有“硬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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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4:50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
江西省赣州市政府日前出台新规定:民工工资不再由施工单位发放,而改由劳动保障部门的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发放。笔者认为,赣州市政府的这一做法将保障民工收益落到了实处,值得推广。 近年来,每到年关时节,民工用各种方式追讨欠薪成了很多城市的例行“景观”。在劳动纠纷领域,欠薪本是一件常事,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途径化解。但是,欠薪问题 年年在特定群体中大面积爆发,年年清欠年年欠,这就不能不说是一个大问题了。在“欠薪”事件屡屡发生的背后,主要是目前经营者与劳动者双方行为仍缺少操作性强的法律规范,即便是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多是无效合同。可以说,没有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在务工者中相当普遍。当执法检查人员问民工有没有与老板签过用工合同?有什么样的条款?很多人都是一问三不知。 劳动部尽管在1994年制定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了工资发放的方式、时间等,但11年来,我国的劳动就业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农民工、小时工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急需修订或及时制定新的规章。根治“欠薪”,严禁少数经营者惟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看来就必须有点“绝招”了。 笔者认为,清欠就是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像赣州市那样,要求业主和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合同后一个星期内一次性缴存保障金;申办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劳保部门出具的缴存保障金和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书;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发放工资表经过民工签字后于每月5日前将款汇入有关银行专用账户,由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向民工代发工资,并要在施工场地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已发放的民工工资表,是一个非常好的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