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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也应对性骚扰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8:50 东方网-劳动报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增加了“禁止性骚扰”的条文,专家建言———

  “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备受关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后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立法史

上首次对“性骚扰”说“不”。有关律师也建议各用人单位,应把“禁止性骚扰”编入职工守则。

  张小姐是河南人,10月初来沪一家广告公司应聘兼职,简单的面试过后经理让她立即就上班。“当时经理在办公室里一边打电脑游戏一边和我闲聊,直到下午5点多也不安排我去工作,等同事们都陆续下班了,经理到门外转了一下,再进来时两只手就很不规矩地向我伸过来……”张小姐告诉记者。“找份工作不容易,所以我只好忍气吞声地继续留在公司上班,但半个月过后,经理就以工作效率太低为由炒了我的鱿鱼,连工资都没给。”张小姐无奈地摇了摇头。

  张小姐遭遇的是典型的“办公室性骚扰”,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诚和律师事务所罗玲律师表示,在办公室里女性受到性骚扰的威胁要远远高于其他场合。“禁止性骚扰”应编入劳动合同,这是一个抑制办公室性骚扰的好办法。

  罗律师建议一些用人单位应该借着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正式实施,将防范性骚扰的内容写进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以此约束一些人的不轨之举。例如男上司与女职员谈话,不应在封闭的办公室,否则女职员有权拒绝。女职员受到不礼貌对待时,可向纪律部门投诉,并要求道歉,情节严重可要求赔偿。

  □记者苏翘翘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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