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鼓励改革创新 规定将宽容失败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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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0日09:23 南方日报 | |||||||||
本报讯(记者/曾妮) 改革创新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只要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可予免责。日前提交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深圳将宽容改革创新失败者。 深圳市制定《改革创新促进条例(草案)》,用刚性的法规规范改革创新,确保持续改
创“新”,先让“旧”法规放行 《条例(草案)》将“改革创新”界定为体制改革创新,其范围包括经济体制、行政管理体制、文化体制和社会管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司法工作等方面,基本上涵盖了现行体制改革创新的各个方面。 深圳制定的这一《条例(草案)》充分考虑了公众参与性,对涉及广大市民、企业切身利益的改革创新,必须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明确规定: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公共交通、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举行听证会。 针对现实中经常发生的改革创新举措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改革创新涉及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法规和市政府规章的,应当先提请法规、规章制定机关修改法规、规章,然后发布有关改革创新决定。 鼓励改革,宽容失败 《条例(草案)》还制定了改革创新的激励和保障措施,有奖有罚。《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设立深圳市改革创新奖项,对在改革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机关、公立非营利机构和人民团体可以对提出具有重要价值的改革创新意见或者建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公务员对改革创新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作为其晋升职务、级别的重要依据。 只要改革创新方案程序符合规定,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也不存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条例(草案)》明确,即使“工作发生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可以免于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