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法庭“点名”是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表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0:01 红网

  11月18日上午9时,中央美院附中校长金甲镇、副校长石良和校办主任柯肇晴收取学生家长“赞助费”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继续开庭审理。这是继今年4月8日法院宣布该案休庭后的首次恢复开庭,但前来准备旁听的各路记者因未获法庭工作人员的“点名”而被拒之门外。(见2005年11月19日《中国青年报》)

  据悉,记者当天上午8时40分即赶赴法院,提出申领该案的旁听证,有关人员称不需

办理旁听证,凡持公民身份证即可获准进入现场旁听。而当记者经安检后想进法庭时却意外遭阻,被告知入庭旁听须由法庭工作人员“点名”方可。可是,直到开庭槌敲响,记者也没被荣幸“点名”,后几经交涉,到底终未如愿,记者们只能失望扫兴空手而归。

  看完这篇新闻报道,笔者不禁纳闷,法庭工作人员的“点名”甚是厉害,这种莫名其妙的“点名”究竟是怎么回事?

  在回答关于“点名”的疑问之前,有必要对“公开审理”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的规定做一简要回顾。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所谓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主要指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我国刑诉法第152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回到上述新闻事件中来,结合今年4月媒体对中央美院发生的这起案件的报道,显然它不属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既然公开审理,就应当允许包括记者在内的公民参与旁听。如今事实不幸证明,法庭工作人员的“点名”超越并压制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应当享有的权力,公民包括记者的知情权、旁听权被法庭工作人员的“点名权”拦腰折断,击得体无完肤、粉身碎骨,究其实这是不折不扣以言代法、权大于法的具体表现。

  联想到年内许多案件,如深圳某区原公安分局局长安惠君受贿案,前不久成都车站公安警匪相互勾结案,纷纷以上级批令为名,剥夺了公民、记者旁听开庭审理的正当权力,公然对抗宪法和法律,莫不让人深感悲哀遗憾。无论是法庭工作人员的“点名”,还是遵照上级的口头指令,也无论是为了减少负面影响,还是美其名曰防止舆论干预司法,这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做法都是极端错误也完全站不住脚。

  别让“点名”、“指令”成为公开审理的“拦路虎”、“拌脚石”,从而使得公开审理变味走形、有名无实。事必做于细而始成,建设民主法治的文明社会,建议我们不妨从真正落实公开审理制度开始,如何?

  (稿源:红网)

  (作者:赵晨光)

  (编辑:潇湘行)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