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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正义是最大的正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1:50 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任大刚

  日前,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在做广州“十一五”规划建议时,旗帜鲜明地提出,今后五年广州的发展将以“正义”作为一个重要目标。据了解,在制定五年规划时强调以“正义”目标,这在广州尚属首次。不少市民认为,提倡正义就是要在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而有关专家表示,倡导“正义”,并非片面鼓励市民盲目“见义勇为”,而是应该在政府指导下

,引导市民积极配合,形成社会正气,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我认为,对于正义的社会价值内涵的理解,不宜仅仅局限在“见义勇为”这一具体行为的范围内来进行,还需要从整个社会秩序构建的高度加以把握。

  美国哲学家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为此,罗尔斯提出确保制度正义的两条基本原则:“所有人都享有和其他人同样的与基本自由体系相类似的权利和自由;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必须符合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的最大利益。”

  揆诸更广阔的社会现实,制度正义之于社会正义的首要保障价值,显然远不止于一个治安方面,许多民众“读不起书、看不起病”的福利现实都告诉我们,这些方面制度的正义含量、成色,是不令人乐观的,换言之,如果我们不能从源头上确保制度的正义品质,就很难期待一个光明的社会正义前景。湖北省沙洋县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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