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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工资分配须集体协商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2:28 人民网-华东新闻

  本报讯近日,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文件,对不同企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个别企业职工收入不正常增长、企业增效不涨工资等不正常现象进行有力监控。

  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负责人介绍,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在该省已实行7年,但过去仅仅是每年公布工资指导线,具体操作及落实却无细则规定。这次发布《关

于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通知》,是在全国率先推出了这一制度的配套措施。

  按照通知要求,企业制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和内部分配办法,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体现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原则,不得规定歧视性的条款和内容。具备条件的企业,要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确定年度工资分配意见。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必须在接到劳动保障部门函复意见书后7日内,向企业全体职工公示。职工对工资指导线方案有重大异议的,要暂停执行并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山东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把企业贯彻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各类非公有制企业、国有垄断企业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损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显失公平,特别是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罚。同时,实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附报工效挂钩方案、工资指导线方案,并对工资申报税前扣除。所有实行工资指导线的企业经核准发放的工资,作为征缴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刘云)

  《华东新闻》(2005年11月21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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