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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盼《救助法》成为弱者“保护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5:5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11月18日,民政部副部长贾治邦在全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表示,民政部已启动《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工作,以确保我国社会救助的长效性和权威性。(见11月19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我国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扎实推进,但目前职责还不够明确,运转还不够协调,一部分弱势群体在面临重大灾害时,往往不能及时得到资助。尤其是

在医疗救助方面,重病无钱医治的现象不时发生,这些漏洞警示着我们,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有的社会救助体系,乃当务之急。

  在此背景下,国家着手制定《社会救助法》,显然是想让这部法律成为每一个弱者的“保护伞”、“救生圈”,可以说是意义非凡。那么,如何才能达到这样的立法意图呢?在我看来,起码要做到以下两点——首先,该法在制定过程中,一定要搜集民意,特别是要认真听取各类弱势群体的呼声,让他们的心愿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在起草前,相关部门要组织专家俯下身去倾听民声,以防“闭门造法”。草案形成后,要像《物权法》的制定那样,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集意见,对一些特殊人群,如流浪乞讨人员、贫困的农民,最好还要组织专人去面对面地讲解,听取他们的意见。只有这样,该法才能尽最大可能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

  其次,《社会救助法》一定要有详尽的罚则。如果仅仅明确了社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相应的罚则作保证,即使它再完善,再充满人文关爱,那也可能会成为一纸空文。比如《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然而绝大多数企业都对这条规定视而不见,究其原因,就是因为该法中没有规定对违规者的惩罚办法。再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不超过六小时,中学不超过八小时,而现在几乎所有的中小学都违反了这个规定,校长们同样是欺这个《条例》没有罚则。“吃一堑长一智”,《社会救助法》的制定不能步这样的后尘。□吴应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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