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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出庭应诉是对法律尊严的敬畏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7:14 中国宁波网-宁波日报

  □俞洲

  从明年1月1日起,浙江省将全面实行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除诉讼案件数量不足外,县级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每年不得少于2次。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或者以委托等方式来规避出庭应诉,没有达到出庭应诉最低次数要求的,将按照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11月17日《浙

江日报》)。

  长期以来,一些政府干部认为官与民的关系就是官管民,把发生“民告官”案件看作是破坏官员声誉,影响政府威信,总想遮遮掩掩,甚至百般阻挠。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民告官”案件的激增,许多官员已从过去的勃然大怒转为坦然处之。事实上,在加强政治文明建设的进程中,“官”与“民”在法律的天平上必将实现真正的平等。作为行政官员,在法庭上与群众平等地交换证据与答辩,依法论断功过是非,有何不可?

  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行政活动应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法律在判别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上拥有最后裁决权。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应该强化法制观念,消除潜意识中存在的“权大于法”思想,真正形成对法律尊严的敬畏意识。应该指出,目前为数众多的“民告官”案件中,“官员缺席”已是司空见惯。这源于相关行政官员缺乏对法律尊严的敬畏意识,把法律裁决视作可有可无的程序,企图依靠“缺席”来保“面子”,护“威严”。这对法律的广泛推行和国家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十分不利。

  而领导出庭应诉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强化行政行为的规范化。通过出庭的准备和辩论,更全面地了解本部门实施行政行为的利弊及实效,更真实地掌握所辖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作风、工作能力,更真切地倾听人民群众的心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这些第一手资料,可以进一步检讨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及时加以改善,从而促进依法行政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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