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证据保全公证不得强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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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8:05 法制日报 |
本网讯江俊涛 记者郭宏鹏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出台了《厦门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执行暂行办法》,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房屋内物品、装饰、装修等需要补充证据出示的有关事项,做好证据保全公证,否则不得强制拆除。办法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在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到场,以解决被搬迁财物的交接等。 (责任编辑 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