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访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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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8:05 法制日报 |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德国的最高上诉法院,也是世界上宪法监督三大模式中极富代表性的一支。在德国,法官通过司法考试,由议会选举产生,且大多来自学者,极少出身于律师。宪法法院的大法官们,同时还可以在大学兼任教职。大法官们不是终身制,一个任期为12年,且不得连任,68岁必须退休。在宪法法院十余项重要职能中,受理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违宪案件,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职能,现在此类案件已占到全部案件的90%。 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德国当代著名的法哲学和刑法学家。1940年2月17日出生,法学博士。自1973年以来在法兰克福的歌德大学担任法理学、法社会学和刑法学教授。1996年起担任联邦宪法法院法官,2002年起担任宪法法院副院长,并兼任第二审判庭庭长。哈斯默尔教授有多部著述问世,其中《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已成为当代德国最具影响力的法学著作之一。 违宪审查是近年来在中国关注度极高的一个话题。11月16日,首次来华的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副院长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大法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德国的宪法法院在国际法律界极具影响力,被誉为宪法监督三大模式中重要的一支。记者有幸面对面聆听了这位专事宪法监督与保障审判工作的大法官,来谈一谈极富特色的德国违宪审查制度。 哈斯默尔大法官并不讳言他认为德国宪法法院模式具有的优点,他坚持认为,只有将宪法监督权委托给立法机关以外的一个机关行使时,才能有效地保证宪法的实施。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在一个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根本,首先是依宪法治国。不树立宪法的权威,也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因此他非常自豪于德国宪法法院在德国社会中的崇高地位,以及成立至今50余年间在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和公民权利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哈斯默尔大法官介绍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依据《基本法》(德国宪法)成立于1951年,也是德国的最高上诉法院。法院共有16名法官,分为两个审判庭,每庭各有8名法官,这两个法庭在分工上各有不同,又互有交叉。两个法庭都有权管辖违宪审查的案件,而其他类型宪法法院可受理的案件则由第二法庭专属管辖。 今年的北京,秋凉得格外迟。学者出身的哈斯默尔大法官,更多的时候被大家称作哈斯默尔教授。一头银发,温文尔雅,访谈中不急不徐,娓娓道来,一如这秋日的暖阳,和煦而从容。但一提及个人提起的维护公民权利的违宪诉讼,哈斯默尔大法官一下子提高了语调:这是德国宪法法院最重要的一项职能,如今我们每年受理的侵犯公民权利的违宪案件都要占到全部案件的90%。如今在德国,任何人在自己的公民权利受到来自行政、司法等公权利的不法侵犯时,都可以到宪法法院寻求最终的法律救济。虽是到最高法院打官司,这项最终的法律救济“门槛”却非常低,任何人自己就可以去起诉,手写的诉状即可,无需繁缛的手续,没有立案费,也不需要专门的律师代理。“因为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违宪审查是宪法法院最重要的职能”。哈斯默尔大法官更是引用他在此前的一场讨论会时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岳礼玲讨论的一个案例,来说明宪法法院对维护公民权利坚定不移的立场。案例是有关一桩绑架案。当时德国的一名被绑儿童面临被撕票的危险,而嫌疑人被警方抓获,为了获得口供救出被绑人,一名警官授意手下采用了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得了口供。这位警官后来因此获罪,但他认为他这样做是为了拯救另一个人的生命。警察在(另一个)公民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应该允许警察自由权衡。官司最后到达宪法法院被驳回。哈斯默尔大法官强调说:绝不能开这个先例,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他的合法的公民权利也不容侵犯。 目前,在我国尚没有违宪诉讼,也没有设置具体负责受理与审查违宪案件的专门机构。对我国公民广泛的宪法权利的保障,最主要的是依靠各部门法律的保障。公民到法院起诉,主要是依据刑法、民法等具体的法律。但是,比如在实际生活中时常发生的在招生、招工方面男女不一视同仁的现象,就属于宪法上所列举的性别平等的基本权利,但目前在我国对此既没有具体的部门法,又不能依据宪法提起违宪诉讼。本次德国宪法法院首次来华访问,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与中国同行就建设宪法的监督与审查机制进行交流。谈及在中国交流的心得,这个来自世界宪法监督与保障三大模式之一的德国宪法法院大法官,脱口而出的竟是:“来晚了,来得太晚了!”几天的交流让他深刻感受到的是,中国的宪法审查和监督机制“已在路上”:中国同行们正在积极、稳妥而极富成效地工作,并以非常开阔的心胸注重同世界的交流。“我对中国建设适合自己国情、富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审查和监督机制十分看好!” □相关链接 宪法监督三种模式 1.立法机关模式即立法机关违宪审查制,由议会或人民代表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违宪审查; 2.司法模式由普通法院(非专门设立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制度。以美国为代表,即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通过的法案是否违反联邦宪法; 3.宪法法院模式即设立专门的机构,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负责对法律、法规等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种违宪审查模式以德国的宪法法院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为代表。目前,在世界上德国模式也较多地被认为更成熟、影响力也较大。由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也反映了世界上目前的违宪审查机构专门化的趋势和要求。它把宪法争议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审理,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德国宪法法院职能 1.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违宪审查; 2.审查政党的合宪性; 3.对大选的司法审查; 4.对弹劾总统的审查; 5.受理国家各机构间的争端; 6.受理联邦州与州之间的争端; 7.对法规的抽象审查; 8.对法规的实质性审查; 9.对适用联邦法律的解释; 10.对国际法作为德国国内法适用的审查; 11.决定罢免联邦和州法官。等等。 德国宪法法院近年判例 ●判决提前大选不违宪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今年8月25日判决提前大选不违反德国《基本法》,为德国计划于9月18日提前举行全国大选扫清了最后一道法律障碍。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副院长兼负责审理此案的第二审判庭庭长温弗里德·哈斯默尔当天上午在宪法法院所在地卡尔斯鲁厄宣布了这一判决结果。 哈斯默尔在宣布判决时指出,德国总统应总理施罗德请求,做出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的决定符合《基本法》。《基本法》第68条关于“信任案”的规定并没有被滥用。 施罗德总理在执政党地方选举遭到失利后宣布将原定明年举行的全国大选提前到今年秋季进行。由于德国联邦议院不能自行解散,施罗德采取故意让“信任案”在议会表决中不通过的方式实现提前大选的目的。绿党议员舒尔茨和社民党议员霍夫曼立即以总统的决定违宪为由,向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诉讼。 ●判决取消屠宰禁令 德国宪法法院2004年1月判决,取消屠宰禁令,允许在德国生活的穆斯林按照传统方式屠宰牲畜。 德国动物保护法规定,在屠宰牲畜时,不应使动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因此要用麻醉药品使动物麻醉后才能宰杀,或者用高压电击法使牲畜瞬间死亡。这一规定,事实上不允许穆斯林采用传统的屠宰方法。 德国有330多万穆斯林,他们认为德国的屠宰方法不干净,只好食用从荷兰、比利时等国进口的牛羊肉,因为这些国家不禁止穆斯林用传统方法屠宰牲畜。 ●批准《商店营业时间法》 2004年6月9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裁定,现行的《商店停止营业时间法》符合宪法,驳回了考夫霍夫连锁集团放宽商店营业时间的诉求。 为维护从业人员的权益,现行的《商店营业时间法》规定零售企业周一至周六的营业时间为从6点至20点。考夫霍夫连锁集团以不公平竞争和妨碍经营自由为由,向联邦宪法法院起诉,要求彻底解除营业时间限制。宪法法院认为,20点以后及周日和节假日禁止营业的规定既未违反职业自由,也不违反公平原则,因而驳回了考夫霍夫连锁集团的宪法诉讼。 (责任编辑:奚天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