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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要做为村民谋利益的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8:53 检察日报

  

村官,要做为村民谋利益的官

  事件

  11月8日,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和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联合主办了村官职务犯罪原因分析与预防对策研讨会,重点研讨了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特点、主体资格认定、职务犯罪

预防、村民自治活动中的法律保障等问题。

  村官腐败:影响农村稳定

  任高潮(西安市检察院检察长):近年来,西安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将打击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之一,查处了一批贪官“村霸”,为村民自治的开展营造了良好氛围。但是,由于农村管理体制、机制的不完善,村官职务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促进查处和预防村官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近期我们对村官职务犯罪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阶段性的调研结果。这次研讨会,旨在与社会各界共同探讨预防村官职务犯罪的途径和对策,并以此为契机,促使社会各界进一步关注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形成全社会重视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浓厚氛围。

  村官腐败:与六大诱因、三方面立法不完善有关

  王江静(西安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

  调查表明,当前村官职务犯罪主要表现出六大诱因:宗亲和血缘关系的影响、公权私有化、权责定位不准、经济利益驱动、村官工资待遇保障问题、制度不健全。

  阎亚林(西安市民政局干部):

  相关法律配套不足,是村官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近年来,我国关于农村的立法不少,对于解决“三农”问题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实践中,多数立法失之宽泛、配套法规不足,不易操作。特别是一些关键环节的立法界定不明、司法衔接不到位,给村官职务犯罪留下空间。其一,关于保护土地的立法。当前,村官职务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都直接或间接与土地的性质及使用方式变化有关联。特别在土地征用上,由于法律在审批程序、核资定价、给付补偿、违法惩处等方面缺乏相关刚性规定,使村官犯罪成为可能。其二,关于村官群体的立法。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的职能定位在法律上也比较模糊,现实中村支书、村主任争权夺利的现象十分普遍。其三,计生、水利、交通、扶贫等工作中,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备,具体操作时常不规范、不透明,给村官腐败提供土壤。

  贺乐军(西安市长安区副区长):

  监督机制不健全,制约不力使村务、政务不能做到两公开,民主理财流于形式,村民代表大会不能对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司法监督和审计监督也不能到位,只能等到村干部犯罪再事后处罚。

  农村实行村民自治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宗旨,虽然村民自治目前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基层体制的问题,还存在种种缺陷,使村民自治受到很大影响。

  村官腐败:贫富地区表现有所不同

  白兴时(西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当前村官职务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其一,虚报冒领,侵吞公款为主要手段。一些村干部对收取的集体土地征地款、土地补偿费、宅基地款等款项,采用虚报冒领、收入不记账等手段,直接装入个人腰包。有的村干部参与工程招标,虚列、虚增开支或虚增村里公共设施预算等,冒领公款。其二,多为相互勾结,合伙作案。一些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财务人员合伙作案,巧立名目,私分公款,出现了一些窝案。其三,作案手法简单,金额较大。个别心术不正的人经过贿选、拉票、威逼利诱等不正当手段当选,他们在工作中独断专行,往往采用直接截留或伪造单据等手段侵吞公款。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子,村干部涉案的资金动辄上万、几十万元,给集体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铁稳(西安市农业局农经处处长):

  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村官职务犯罪表现有所不同。经济发达的村,村官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土地补偿分配、企业改制、集体资源发包、村务管理活动中。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展、房地产业的不断热涨和工业、大学园区用地增加等,城郊农村土地征地补偿款等成为村官职务犯罪的重点,因此加强对涉及土地资金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而在经济落后封闭的农村,个别长期担任村官的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笼络他人,成为一方“土皇帝”,以贪占、截留、私分、挪用等形式非法占有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款物以及粮食直补、移民搬迁、退耕还林、宅基地等款项,以低价私自出租、发包集体所有耕地、林地等。

  规范村官:预防关口须前移

  李亚军(西安市长安区检察院检察长):

  近年来,我们在打击村官职务犯罪的同时,围绕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积极探索农村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新途径,取得较好成效。一是正面教育引导。通过培训等方式教育村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树立当官为民的思想。二是反面警示提醒。我们将有关职务犯罪的法律条款、司法解释以及贪官《忏悔录》汇编成书送到农村,警示提醒村干部拒绝诱惑、远离犯罪。三是集中上预防课。2004年底我们分两期对全区25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的292名村干部进行了预防职务犯罪集中培训,请有关专家就农村财务管理、“两委”选举、农村党的建设等内容进行辅导讲解,提高他们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提高的能力。四是加强监督,约束村干部行为。

  相关链接:

  村官职务犯罪主体资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七项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村民委员会性质。1982年《宪法》确认了村民委员会这种农村基层组织形式后,全国各地开始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1987年11月,根据全国村民委员会的建设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决定从1988年6月1日起试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试行10年后,于1998年11月正式颁布施行。

  当前村级经济的管理人员。主要有村支书、村主任、村民小组组长、会计、出纳,目前村级自治所管理的事务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办理公共事务和兴办公益事业,如兴修水利、农田基本建设;修建水电工程;建设村庄,整顿村容。扶贫帮困,扶残助难,拥军优属。二是经济事务,包括集体经济事务管理和个体经济事务管理。主要是管理村办企业、宣传国家的经济法规政策、为农户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三是行政社会事务管理。包括村风民俗管理;婚姻家庭管理;邻里关系管理;社会治安管理;民政福利管理;村务档案管理。四是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包括人口资源管理(计划生育、户口);土地资源管理;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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