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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改革引发四大变化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8:56 解放日报

  变化一:当事人可选鉴定机构

  以前老百姓打官司做鉴定,大多是由法院指定自设的鉴定机构来做;现在老百姓做司法鉴定,全部由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来承担,当事人可从获得资质的机构中自主选择。

  变化二:鉴定机构优胜劣汰

  以前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垄断行业,不论这些鉴定机构的实力、信誉怎样,当事人也必须由这些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如今,社会化的司法鉴定机构在经济上自负盈亏,并遵循优胜劣汰的原则,那些实力及信誉不好的鉴定机构,则将最终退出鉴定队伍。

  变化三:对鉴定人的法律责任提出了更高要求

  过去实行鉴定机构负责制,错误鉴定主要由机构承担责任。对于那些技术水平不高、或由于故意犯罪导致错误鉴定的鉴定人来说,要么是批评一下,顶多也只是个组织处分。实行鉴定人制度后就不同了,鉴定人要对鉴定结果负主要责任,民事赔偿以至于追究刑事责任均有可能。

  变化四:对法官素质要求更高了

  由于其在证据体系中的特殊功能和地位,鉴定结论有时也被称为“证据之王”。改革之后,法官将更多的面临不同机构不同鉴定结果同时出现的局面,采信哪一个?这对他们的要求显然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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