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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拖欠工资罪” 保护民工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9:00 南方日报

  议论风生

  据11月16日的《信息时报》报道,广州市有关部门向全国人大《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建议,在《刑法》中增加“拖欠工资罪”,以制裁恶意欠薪者和欠薪企业。笔者很认同这个建议,设立“拖欠工资罪”有利于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又到年关,欠薪问题再度引起各方关注。有资料表明,广州市的劳动保障突发事件,95%以上均是由于企业拖欠员工工资引发的。

  跳楼、跳桥、堵路等激烈的讨薪行为频发,已经极大地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某些城市还因此提出要“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当然,对一些过激的行为是要劝阻,但最根本的措施还是有效地解决欠薪的问题,如果能够通过正常渠道及时地要回自己的血汗钱,谁会愿意去搞什么“自杀秀”呢?恶意讨薪只是恶意欠薪所结下的无奈果实。

  打击恶意欠薪行为,这些年来我们也做了不少工作,但是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对恶意欠薪者追究其刑事和法律责任,最多只是要求企业整改,罚款了事。如此处罚不可能有真正的威慑作用,很多企业经营者对此不以为然,依然我行我素。

  目前,除了建立欠薪保障基金制度,从经济上保障工人的权益外。对用人单位恶意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有些行业的包工头、个体老板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制裁措施,从而对劳动关系中的违法行为建立起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完善的追究体系。只有将恶意欠薪者送上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遏止这种恶意欠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朱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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