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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医疗保险今起补买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9:09 南方日报

  穗“早期下海人员”参保政策提前执行

  养老医疗保险今起补买

  将于1年内办理完毕

  本报讯(记者/毕式明见习记者/杨亚军实习生/吕晴春)今日起,广州市“早期下海人员”就可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此举将为全市近10万该类人员解决后顾之忧。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原定于12月1日启动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保政策,提前至今日实行,将于1年内办理完毕,即在2006年11月30日前办理完参保缴费手续,从2006年12月1日(含本日)起不再受理。劳动部门提醒相关人员,符合条件者尽快前往有关部门办理。

  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早期下海人员”是指:现为本市城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7月31日期间离开本市市、区属(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国有、集体企业的原固定工,其原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省、市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人员。

  新政策规定:早期离开企业的人员在核准其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当“早期下海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时,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从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符合月领养老金条件可享医保

  新政策还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下海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可按《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作为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政府资助的计算年限。而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条件的“早期下海人员”,在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其基本医疗保险可按《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参加“住院保险”。

  在原企业工作年限将公示

  据悉,为使相关审核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早期下海人员”原在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广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将通过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www.gzlss.gov.cn/newhtdocs)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接受广大企业及职工的监督,对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可通过市劳动保障局专设的监督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市劳动保障局予以适当的奖励。监督电话:86012333。

  参保步骤

  首先到市劳动力市场服务中心取档案;再核定缴费工作年限;然后再到市、区基金中心确定缴费金额;并向市、区地税局缴费,完成参保手续。相关办理程序可参见广州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newhtdocs/)。提前办理的只是前面两个项目,提前启动阶段只在市劳动力市场中心(三元里大道1278号,原广花四路272号)办理。余下两个项目可在12月1日之后前往市、区、街道的相关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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