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财产搬离约定地点 保险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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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09:3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讯(记者郑颖哲通讯员冯捷)投保的财产被盗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财物被盗地点并非合同约定受保的地方,广州市仲裁委日前以投保人未将保险财产搬迁新地址告知保险公司为由,裁定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申请人与保险公司就电源方位分析仪签订财产保险合同,申请人向保险公司付清保险费,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限内对仪器因意外而导致灭失、毁坏或损毁负责赔偿。保 险单签订后,申请人向保险公司发了一份确认仪器存放地点的函件,上面写明:东莞市某某新村西一区八座801室。被申请人承认收到该份函件,并且承认以该地点作为承保地点。由于电源方位分析仪失踪,申请人向警方报案,并取得《报警回执》,后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在《财产损失索赔申请表》的事故发生地点一栏上填写:东莞市城区某某路16巷5号。丢失原因一栏填写为盗窃。 保险公司认为,仪器被盗的地址不是保险单中约定的被保险地点,仪器的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因此拒绝赔偿。申请人于是提出仲裁请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1076元。 在仲裁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在保险单签订后申请人曾向保险公司发过一封函件,确认涉案仪器的存放地点为东莞市某某新村西一区八座801室。此后申请人在没有预先告知保险公司、也未取得同意搬迁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又将涉案仪器搬迁至东莞市城区某某路16巷5号(即事故发生地),而且搬迁后至事发前申请人都未将搬迁的新地址告知被申请人。 仲裁庭认为,保险财产的被保地点是保险单的一个重要组成要素,双方的保险单中对被保地点也有明确约定,申请人不能单方随意变更,除非征得被申请人的同意,否则被申请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于是对申请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