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肝胆篇:家庭暴力问责空白亟待填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10:24 今晚报

  许昌市一个年仅10岁、叫陈小怜的女童,多年来一直被嗜酒成性、性格暴虐的父亲以棍棒毒打、烟头燎烫的方式“教育”着,并经常将其锁在家中,不准她上学;更令人发指的是,她还得满足父亲的兽欲。直到今年3月21日凌晨,这个名叫陈钢的父亲再次殴打女儿小怜,并用枕头、被子捂住小怜的头部致其死亡后,这名可怜的孩子才结束了她在人间这短暂而又可怕的“旅行”,抱着一腔我们已完全无法猜测的恐怖到天国去了。

  天堂里没有棍棒打,天堂里没有烟头烫,天堂里也没有性侵犯。对10岁的陈小怜而言,与其活着受死罪,倒不如死了无痛苦。对其父陈钢来说,我们可以说他猪狗一个、禽兽不如,也可以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甚至极刑。可是,一朵稚嫩的鲜花就这样悲惨地凋谢,一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痛苦地终结,站在成人社会的立场反思,站在法治国家的平台考量,站在人类文明的高度评估,究竟是一种收获呢还是一种丧失?究竟是一种成功呢还是一种失败?答案无疑是后者。

  为此,我任意打开一家门户网站,输入“家庭暴力”四字搜索,惊讶地发现:依据全国妇联等方面的调查,我国目前仍有近一半的人认为打老婆有理;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行为。一家网络的调查还显示,近三分之一的儿童曾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侵害,女性也遭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据《北京晚报》披露,2003年全国有263名妻子惨死于丈夫的棍棒、拳脚之下———这一数字比2000年时上升了50.3%。

  为什么家庭暴力案件在不断上升?为什么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一部分人选择“忍着”?有关专家的分析是投诉无门,“公权力”不想介入。我在不反对上述看法的同时,更愿意认为这主要是法律上存在着“家庭暴力”发生后对“公权力”的问责空白。尽管我们有一系列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比如《刑法》、《民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专门为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而制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法律,尽管《刑法》中也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有清晰的界定和明确的刑罚标尺,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些惩罚措施都是“追诉式”而非“进行式”。更要命的是,这些法规都是针对暴力行为人与暴力受害者双方之间的关系来调整的。换而言之,家庭暴力行为正在发生时,应该由谁来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可做支撑。如果具体到本文前述的小怜之死,是应该找当地的村委会还是居委会?乡政府还是街道办?民政局还是公安局?左邻右舍还是管片警察?据最新数据表明,我国的官民比例是1:26,名列世界前茅,可是,谁能找到为家庭暴力行为担负责任的官员?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性问题,各国的法规也不尽相同,但我们已知的情况是,有不少国家在这方面规定的是比较细化的。比如在加拿大,12岁以下的儿童若被父母关在家中,邻居看到后有责任立即报警,而警察则必须出警干预。由此我们是否也可以做出这样的修正或尝试:从法律上填补家庭暴力行为对“公权力”问责的空白,来遏制家庭暴力行为的上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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