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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女工为何六成不休产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15:36 人民网

  日前,复旦大学社会性别与发展研究中心公布了“全球化背景下上海外企女员工的福利和生活状况调查”的相关结果:外企58.6%的生育女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休产假。

  生育对女人来说,是一种痛并快乐着的人生体验。从十月怀胎到孩子呱呱坠地,女人为此付出的代价是可想可知的。生产之后的适当休息,不仅可以及时调理生理上呈现的某种疲态,还能起到恢复心理常态的作用。因此,安安心心“坐月子”对生育女人的身心健康

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对此,相信上海外企女员工不会不懂。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将近六成女工休不成产假呢?在我看来,不外有三---

  一是性别歧视。现在,嫌女员工“麻烦多”的外企不在少数,有的连人家有无男朋友也被视为是否录用的条件之一。在部分外企高管眼里,女员工谈恋爱、生孩子都会影响所谓正常工作,企业将付出包括女工产假在内的更多的运行成本。在这种语境中,育龄女工常常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铁了心去生孩子、休产假,不考虑职位升迁;要么产后硬撑着孱弱的身体坚持上班。在人才市场供大于求,女性谋生极其不易的今天,放弃产假也就成了大多数人一种痛苦而无奈的选择。

  二是漠视法规。生育女性休产假是有法律依据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则强调: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相关条款附后)说外企高管不熟悉相关法规,恐怕是说不过去的。问题在于,其中一些人变着法儿暗中折腾生育女工,或找个岔儿往下调动你的岗位,或以“工作性质特殊”为由,巧妙地逼你“主动”提出不休产假。至于与生育有关的法规,几乎不在他们的话下。面临这种情况,谁还敢张口说要休产假?

  三是监管失范。在“外资依赖症”严重的地方,不少外企实际上享有很多“豁免权”。在贯彻、落实母婴法与人口计划生育法方面也不例外。按照相关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有权对违反母婴保健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原文附后)。事实上,在不少地方,相关部门对外企这方面工作大都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深恐因此危及某书记、某市长亲自引进的项目,有损当地的投资环境。结果,一些不把相关法规当回事的外企更加有恃无恐。大多数女员工深谙潜规则的厉害,生育期也就不敢与之较劲了。

  上海外企女员工六成不休产假很可能不只是一个偶然发现的区域性个案。如果这一调查具有普遍意义,那么说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如何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我们还真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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