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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矿难频仍 “群众监督”近似“扬汤止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17:1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石家庄十一月二十一日电 题:矿难频仍 “群众监督”近似“扬汤止沸”

  记者 张澍

  二十日,河北省总工会、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颁布《河北省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细则》。《细则》规定,河北省煤矿作业各工种班组中至少配备

一名群众监督员,以保证工人合法权益,遏止重大事故发生。

  在此之前,河北省邢台市连续发生“一一·六石膏矿坍塌事故”,已造成三十三人死亡;“一一·一九远大煤矿透水事故”,造成十四人遇难。

  面对如此骇人听闻的死亡数字,在行政和司法人员有时监控不到的矿井中安插“眼线”,监控险情,应该说是个积极举措。但是,在中国打击“官煤勾结”、“煤黑勾结”,尚未取得根本胜利的大前提下,本身无职无权、身单力薄的群众监督员又能发出多大声音呢?他们会不会选择向矿主“近在眼前”的“威逼利诱”屈服,而放弃对“万一发生”的灾难的忠实守望呢?

  事实证明,在“难以防范”的煤矿灾难的背后多半隐藏着“可以避免”的“人祸”,而不能制止“人祸”的原因是矿工在与煤矿管理者的博弈中处于劣势。多数情况下,在“天灾”和“人祸”的抉择前,矿工躲开了“人祸”却迎来了灭顶的“天灾”。

  根据河北省颁布的《细则》规定,群众监督员“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阻挠或打击报复群众监督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行为,有权向上级工会或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

  但不难发现,群众监督员的种种“有权”选项,不过是抱住煤矿管理者的错误“玉石俱焚”罢了。试想,那些以国家安全监督员身份都难以解决的问题,又怎么能指望群众监督员呢?况且,举报煤矿安全隐患等违法行为本是任何一个守法公民的责任,为什么要等当了群众监督员才“有权”那么做?可见,给群众发现危险的权利,不如给群众拒绝危险的权利。

  有专家指出,遏制矿难,保护矿工合法权益,应发挥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即工会代表零散的工人出面监督企业在安全、福利等方面采取的举措是否得当,对企业侵害工人利益的做法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抵制。有资料显示:通过强化矿工权益、促进灾难防护立法和采取逃生训练等措施,世界煤矿生产先进国家事故死亡五人以上的矿难已不多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从二00一年到二00四年十月底,中国共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一百八十八起,平均每七点四天一起。

  有人认为鼓励工会发展,会引发社会矛盾,增加管理难度,降低经济效益。对此,应该注意到,中国政府提出“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口号,表达了科学处理经济与社会矛盾、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公平的愿望。而作为相对于煤矿管理者处于弱势的矿工,通过工会组织与之协商、谈判,消除分歧,化解矛盾,将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最终实现中国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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