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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禁令”不如见行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1月22日00:01 红网

  武汉市日前对该市各级机关公布六条禁令,禁止公款吃喝。违反禁令,“后果”严重:第一次违反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扣发一个月目标管理奖;第二次违反者,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半年目标管理奖,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者,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人民日报》11月21日)

  发布禁令,震慑犯罪,厉行法纪,无可厚非,值得尝试。也因此,年复一年禁令不

止,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一些地方和部门热衷于“立禁”以除弊,甚至在全国各地形成了一股声势浩大的“禁令热”。公布禁令,禁止公款吃喝及职务腐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这是在规范依法行政,还是在严肃法规法纪,抑或是作为法律法规必要的补充?其实,禁令所禁的内容,无不是现行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只是对法律法规的“老调重弹”,并没有什么出新之处。相反,还会带来意料之外的负面影响,给人以“法律法规和纪律不健全”的误导。事实上,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与时俱进,在法律制定和完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健全,根本无需禁令来画蛇添足,也根本无需媒体的跟风鼓噪。

  用禁令来狠刹腐败风,表现了各级领导部门遏制腐败的态度和决心,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进而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民。但不得不面对的事实是,诸如禁止公款大吃大喝的禁令,已不知“重申”了多少遍,足见禁令收效甚微,以至于陷入恶性循环,不得不经常靠禁令来“提醒”。这一方面显示出禁令“雷声大,雨点小”、甚至“干打雷,不下雨”的尴尬,说明禁令在执行中打了折扣或者没起作用。面对禁止公款吃喝这道禁令,不少人无动于衷,这便是不证自明的事实。另一方面,也警示我们,禁令“重申”过多过滥,已经使法纪权威受到威胁,使得不少人不再把禁令当回事。

  法治社会,追求依法治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不去执行,为什么有些部门偏偏热衷于发布名目繁多的禁令呢?在“禁令热”的背后,是不健康的执政理念,是迷信行政权威的误区。说白了,禁令之所以泛滥,是国人法律意识淡漠的表现。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做一个深度的推测,所谓禁令就必然有“开禁”的时日,这就给以后的工作埋下了意想不到的后患。这就要求,出台禁令的部门,要明确禁令的界限,不要越俎代庖,如果法律法规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就不要再做简单的重复了。禁令要出台,就要填补现有制度的空白,否则没有太多必要。如果确有发布禁令的必要,一定得把禁令当回事儿,要出手就要动真格的,有具体措施跟进,要见到实效、起到作用,让那些顶风作案者付出沉重的代价。

  禁令不是不可以要,而是应当明白怎么发布,发布什么?不但要“禁”,还应明白该如何“禁”,要落实对违禁者的监督、查处、追究和惩罚。诚然,禁令本身并没有错,出台禁令的初衷也无可非议。但需要指出的是,必须要达到“令行禁止”,决不能满足于摆形式、走过场。行动胜于“吆喝”,禁令千万不如落实一件!遏制腐败缺少的并不是“吓唬”,也不是文件制度和禁令,而是严格按法律法规做实事的扎实行动。只有在执行和落实上有所作为,才不至于让完善的制度和法规沦为一种摆设。因此,要使腐败销声匿迹,就必须令行禁止,就必须求真务实,做好有关制度和禁令的落实工作。如此,禁令才能真正成其为“禁令”!

  禁令应是法律的有益补充,具有临时性和变通性。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禁令不应成为常抓不懈的传统,而是要尽量减少名目繁多的禁令,应进一步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逐步树立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惟其如此,依法治国才不至于停留在口头表达上,而是真正体现在扎扎实实的行动中。

  (稿源:红网)

  (作者:郭立场)

  (编辑:潇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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